剥夺军衔军事法院或地方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的军官和士兵军衔的一种刑罚方法。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27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34条规定: “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者判处徒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或者剥夺其军衔。”剥夺军衔是一种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剥夺军衔,对武警部队现役官兵来说,则为剥夺警衔,一律由地方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依法剥夺。 剥夺军衔剥夺犯有严重罪行军官和士兵军衔的一种刑罚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