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太岳区惩治滥用浪费民力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太岳区惩治滥用浪费民力暂行条例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刑事法规。1948年6月15日太岳行署公布。共10条。为了爱惜民力,减轻人民负担,特规定除边沿区、游击区另有规定者外,在本区境内严格取缔听差、送信、看井、看钟及站岗放哨等杂项勤务。除依法执行上级命令外,区村政府无直接征调动员民力的权利。凡私自强抓硬要民力者,得就地逮捕,军人送军区、军分区,地方工作人员送县以上政府,酌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擅自动用民力搞生产者,除没收其所用物资并补偿群众损失外,处主犯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易科罚金。遇有滥用浪费民力者,任何人皆有向政府控诉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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