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初级检察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初级检察厅中国清代末年及北洋政府时期,设置在初级审判厅内的检察机构。设检察官1人或者2人以上。根据1910年施行的法院编制法建立。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州县辖区内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公诉当事人和代理人;并有权监督审判的执行。受法部堂官、总检察厅厅丞和本省提法司监督。北洋政府初期沿用。1915年修改法院编制法时,连同初级审判厅一起被撤销。 初级检察厅清末及北洋政府在各初级审判厅内附设的检察机关。根据清末《法院编制法》规定,在基层审判机关初级审判厅内附设初级检察厅,该厅设检察官1人或2人以上。如设2人以上,以其中资历深者为监督检察官,负责监督该厅事务。如只设1人,该厅的事务由对该厅有管辖权的地方审判厅内的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进行监督。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实际上清末及北洋政府的初级审判厅及初级检察厅未及设立,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业务,或由地方审判厅及其分厅的检察官行使其检察权。 初级检察厅官署名。清末始设,配置在初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官一人,秩从六品,掌检察同级审判,录事一人,秩从九品,掌理文牍、记录事宜。北洋政府沿置,设检察官一人或二人以上,掌理初级管辖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检察事务,只设检察官一人的初级检察厅,其行政事务由地方检察厅的检察长监督;设检察官二人以上的,则以资深的一人为监督检察官,管理厅务。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与初级审判厅同时裁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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