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1985年起实行的中央与地方按税种划分收入,相应核定收支,实行分级财政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其基本原则是:在总结过去预算管理体制经验的基础上,存利去弊,扬长避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责任,做到权责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主要内容包括: (1) 基本上按税种划分各级财政收入。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2) 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由中央财政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范围。(3) 地方财政收支基数以1983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支划分范围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上解中央; 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 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还不足以抵补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的数额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求收支平衡。(4) 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办法。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区和视同民族自治区待遇的省,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定额补助数额,继续实行每年递增10%的办法 (1987年改为定额包干补助)。(5) 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应相应调整地方的分成比例和上解、补助数额,或者单独进行结算。(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属县、市的财政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这个体制的精神,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