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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欧洲煤钢联营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欧洲煤钢联营

即“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煤钢联营

欧洲煤钢联营

又称“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煤钢经营一体化组织。1951年4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在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成立了该组织。条约规定: 6国内部通过取消关税和进口贸易,采取协调关税和共同贸易政策。6国还协调煤钢的运费率、价格和有关生产进程中的问题。该组织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建立起了促进作用。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高级机构”、议会和法院。1967年7月,该联营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合并主要机构,合并后称欧洲共同体,但各自仍保持独立法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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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煤钢联营

参见“欧洲煤钢共同体”条。

欧洲煤钢联营

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政府建立的国际性煤钢垄断组织。先是由法国外长舒曼于1950年5月提出欧洲煤钢联营计划 (也叫舒曼计划) ,1951年4月18日,6国政府签订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经六国议会批准后,于1952年7月生效。条约规定: 6国建立煤钢共同市场,内部取消关税和进出口限制; 对外协调关税和采取共同贸易政策; 协调煤钢的运费率、价格和有关生产进程中的问题。从1953年2月到1954年8月,先后实现了煤铁矿砂和废铁的共同市场、生铁和钢的共同市场以及合金钢和特种钢的共同市场。联营范围内集中了整个西欧三分之二的钢产量和二分之一的煤产量。1957年6国钢产量合计占资本主义世界钢产量的20.5%,对1958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起了促进的作用。
欧洲煤钢联营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高级机构 (相当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委员会) 、议会和法院。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成立后,同欧洲煤钢联营共同设立欧洲议会和法院,代替原有的议会和法院。1967年7月,欧洲煤钢联营的部长理事会和高级机构同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相应机构合并。但欧洲煤钢联营根据有关条约,在法律上仍保持独立地位。

欧洲煤钢联营

欧洲煤钢联营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

即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间经营煤钢的垄断组织。法国外长舒曼于1950年5月提出《欧洲煤钢联营计划》即《舒曼计划》。1951年4月18日,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根据计划,在巴黎签订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亦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生效。条约规定成员国间逐步取消煤钢关税和进出口限额;对外采取共同的煤钢贸易政策,与美苏对抗,以实现经济上的共同繁荣。1954年底煤钢共同市场基本形成,煤钢产量显著增长。其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议会和法院。1967年7月,它的主要机构部长理事会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盟的相应机构合并,称欧洲共同体。但在法律上,仍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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