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煤钢共同体Ōu zhōu méi gāng gòng tóng tǐЕвропéйское объединéние ýгля и ст ли (ЕОУС)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又译“欧洲煤钢联营或欧洲煤钢共同市场”,西欧法、意、德、比、荷、卢6国根据1951年4月18日签订的《巴黎条约》建立的专业性区域组织。煤钢共同体的最初设想来自1950年《舒曼计划》,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德法煤钢共同市场,促使经济融合,消除历史性的对抗。根据《巴黎条约》,共同体以自由经济和自由贸易为原则,有权对煤钢生产的分配、补贴、市场份额的划分、价格和竞争规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对影响竞争条件的措施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对影响竞争条件的措施,共同体具有一定的协调和监督的权力。煤钢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高级机关、特别部长理事会、共同议会和法院。由于煤钢共同体的机构同其他两个共同体相应的机构,在组成、职能、权限等方面十分相近。根据1957年《共同机构公约》和1965年《合并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被合并到欧洲共同体之中。 欧洲煤钢共同体又称“欧洲煤钢联营”。欧洲主要国家煤钢经营一体化组织。1952年7月成立。成员国有: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宗旨是:逐步取消成员国间煤钢产品关税和进出口限额;建立煤钢共同市场;通过共同控制投资、产品价格、原料分配以及合办企业等方式,调节共同体内煤钢生产。 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又称欧洲煤钢联营。部分欧洲国家政府建立的煤钢经营一体化组织。1952年在卢森堡成立。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为创始国。尔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6国又相继成为正式成员国。总部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卢森堡首都卢森堡市。原设有部长理事会、议会和法院等机构,后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相应组织实行合并,成为三者的共有机构,但欧洲煤钢共同体仍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宗旨和任务是: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煤钢产品的进出口关税与限额,建立煤钢共同市场;保障成员国平等地获得生产资源和进行贸易、生产的合理布局、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现代化、监督制定最低价格,以及筹措资金和提供援助等,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该组织先后建立起煤、铁矿砂、废钢、生铁、钢、合金钢和特种钢的共同市场,它控制着西欧50%的铁矿石开采量,90%的炼钢量和近100%的采煤量。对同非成员国的煤、钢贸易实行协调关税和共同贸易政策,对成员国之间在煤钢运费率、价格及有关生产问题上进行协调。由于在一体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大大促进了成员国煤钢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并对后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共同体的建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旧译“欧洲煤钢联营”。欧洲部分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1950年5月法国外长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亦称“舒曼计划”)。1951年4月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联邦德国6国签订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规定相互间逐步取消煤钢关税和进口限制,成立煤钢共同体市场等。1952年7月条约生效。1954年底煤钢共同市场基本形成。其权力集中于具有超国家机构性质的“高级机构”,代表共同体的整体利益。1967年,其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同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相应机构合并,称欧洲共同体,但仍保持各自的独立法人地位。 欧洲煤钢共同体根据1951年4月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六国政府签订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于1952年8月正式成立的一个煤、钢联合经营的一体化组织。该条约规定,成立煤钢共同体市场,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煤、钢产品的进出口关税和限额,通过控制投资、产品价格、原料分配、企业的兴办与合并等,调节共同体成员的煤、钢生产。1967年,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为欧洲共同体,但仍然保持独立法人的地位,并开展自己的活动。 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见欧洲煤钢联营。 ☚ 欧洲煤钢联营 曼斯霍尔特计划 ☛ 欧洲煤钢共同体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欧洲经济共同体 ☛ 00001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