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准契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准契约quasi ex contractu罗马法中的准契约系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而强加于当事人的一种债权关系,而不论该当事人间是否有协议,是否有成立债权关系的企图。此类契约与一般契约相同,不过因其成立不以一般契约要件为必要,故称之为准契约。主要指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遗赠以及共有、继承等等。后世民法所承袭下来的这一罗马法概念,其内涵已狭窄得多,多指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准契约债的发生,当事人虽未缔结契约,因其行为发生与缔结契约相同的效果,故准用契约的规定。准契约的产生和契约不同: 契约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而准契约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得到他方的同意,准契约的产生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而这种法律事实不具有违法性。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意外共有、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关系等等。 准契约 准契约罗马法中债发生的根据之一。不是契约,但能产生与契约相同法律后果的行为。当事人事前并未订立合同,也不是侵权的结果,但其行为发生的后果与契约相同。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共有、遗赠等。后来的《法国民法典》中,准契约仅指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德国民法典》则抛弃了准契约概念,建立了独立的无因管理制度。 ☚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 ☛ 准契约 准契约除契约、侵权行为以外发生债的原因。即指未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自愿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发生与缔结契约的同一效果。 ☚ 指定诉讼代理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职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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