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药覆盖密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药覆盖密度coverage density of pesticide单位面积内沉积的农药雾滴数或粉粒数。单位面积内雾滴或粉粒数越多,则药剂同病原菌或害虫接触的频率越高,渗透植物表皮的量也越大,因而对于病虫和杂草的防治效果也越好。但不同种类的病、虫和杂草,对于不同的农药有一最适覆盖密度。过高则费药而且易导致药害,过低则病菌或害虫接触不到足够的致死剂量。 ❷雾滴(或粉粒)有效半径:一种药剂的雾滴或颗粒对周围的病原菌或害虫发生致毒作用所能达到的距离。由于药剂的气化能力或由于药剂在植物表面水膜中或表面蜡质层中的水平溶解扩散作用,雾滴或颗粒能对一定距离之内的病虫发生致毒作用。这种气化和溶解扩散作用因药而异,也因雾滴(或粉粒)所含的药剂浓度而异。药剂浓度高则水平溶解扩散距离大,即有效半径大。阿布达拉(M.R.Abdalla,1983)等提出,如以能使病虫死亡50%处的距离来表达,则LDist.50(致死中距)可用来作为比较不同药剂和药剂浓度的药效的一个参量。雾粒有效半径同雾粒覆盖密度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的决定因子。雾粒有效半径往往受温度的影响,具有气化性的药剂受温度的影响更大。 ❸生长稀释作用:植物叶片在生长过程中面积不断扩大,有些植物生长扩大的速度很快,雾滴(或粉粒)的覆盖密度会随之降低。所以,实际上最初建立的覆盖密度应保证在防治时期内,不致因生长稀释作用而降低到有效密度以下。(屠予钦)农药管理 (pesticide administration) 国家通过制定各类法规,由政府部门对农药进行全面管理,目的是为了防止农药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及环境产生危害,并使之在农、林、牧业生产上发挥最大效益。农药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使用者均应遵守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 简史 法国首先于1905年制订了农药管理法,现在世界上约有37个国家已经制定和颁布了农药管理法,或者采用了农药登记制度对农药进行管理。工业发达国家制订农药管理法较早(法国最早是1905年),并已日趋完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是60年代以后才开始的。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早在1959年就建立了一个农药使用专家组,开始重视加强农药管理的问题,在国际活动的协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中国尚未制订农药管理法,仅有台湾省、上海市和黑龙江省制订了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制订和颁发了不少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性文件,60年代主要以防止农药急性中毒和质量管理为重点;70年代开始注意农药残留问题,禁止汞制剂生产,同时制订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70年代末期国务院批准恢复农林部农药检定所,具体负责全国农药检定技术和管理工作;80年代开始建立农药登记制度,开展了对农药的综合评价;制订颁布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作为国家标准;开展了农药登记后监督实施活动,使农药管理向正规化、规范化迈进。 基本内容 包括建立农药管理机构;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农药登记制度;制订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和明确标签的重要性和法律性,其核心部分是农药登记。据此,农药管理可分为两个大阶段:❶登记前管理。根据登记要求,在农药研制、开发和登记过程中进行的管理工作。未经农药主管登记当局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进入市场,作为商品销售和使用。因此,在农药的筛选、合成、田间试验、毒理、代谢、残留等研究阶段,应尽可能使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标准,以及各项试验内容符合登记资料要求。在申请登记时,一般来说应包括摘要、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产品标签及在其他国家登记情况等八部分资料,但根据不同的登记阶段(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和补充登记),可分别提供所需的登记资料即可。 ❷登记后管理。对登记后进入市场流通的农药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已登记过的产品进行复查和再登记,并对农药标签、农药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在生产、销售、使用、广告等方面建立许可证的签发制度,经常对市场流通的农药商品质量进行抽查监测,对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及中毒情况进行监督,开展有关安全使用农药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等。(见彩图6~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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