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家安全法院法国普通法院系统中与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平级的法院。通常由1名审判长、两名法官和两名将军级或校官级军官组成。主要审理在和平时期进行颠覆活动的案件。司法部长可以某案有“政治罪”为由将该案从任何法院移交国家安全法院审理。该法院根据1963年1月15日的法律设置,密特朗任总统后被撤销。
法国国家安全法院La Cour de surete de I ,Etat成立于1963年,专门管辖在和平时期触犯国家安全罪的案件。1982年改革部分司法体制时被废除。此后,有关这一类的轻、重罪案件,就由一般的轻罪法院或重罪法院负责预审及审判、与和平时期军事犯罪案件属于同一种类的法院管辖。国家安全法院设有一个永久法庭及几个临时法庭。法庭的组成人员,因审理案件的犯罪性质及犯人年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预审法官只能在检察官的请求下开始侦查、传讯;被害人没有请求预审的权利。国家安全法院依照审理重罪案件的一般诉讼程序进行起诉、预审。国家安全法院的判决为一审终结,除有缺席判决及法律错误或再审理由的情况外,不得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此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院有权审判成年人或16岁至18岁青少年所犯的国家安全罪及其牵连的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