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会法关于农会任务、设立和组织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旨在调整农会各方面关系,保证农会任务顺利完成。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30日首次公布施行,后经多次修正,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85年1月14日公布施行,成为现行法规。全文分10章,共51条。主要内容:(1)规定了农会的宗旨、具体任务和法人地位;(2)强调会员资格中的财产条件,受破产或禁治产宣告者不得入会,已入会者须出会;(3)重视农会选举的民主性,规定了一系列对违法选举的较重处罚;(4)强调农会内部的权责划分和经济赔偿制度,以保证农会干部、职员和会员尽职尽责; (5)注重农会领导人和干部的廉政问题,对索贿受贿和以权谋私等行为均处以较重刑罚。 农会法 “农会法”国民党当局为加强对台湾农业生产建设的管理、确认农民的权利与义务而制定的一项部门法。1974年6月12日公布修正稿。全文分为总则、任务、设立、会员、职员、权责划分、会议、经费、监督、附则等10章共51条。该法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业经济为宗旨。该法还规定,省、县、区、镇、乡均成立农会,由台湾当局 “内政部”和台湾省政府主管。同时要求农民应加入农会。 ☚ 农地重划条例 农村信用合作社 ☛ 00001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