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public ownership of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农业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使用、处置的所有制形式。是与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相对而言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迄今历史上有过两种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 原始公社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 原始公社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原始公社成员共同占有、使用、处置的所有制形式。它是生产工具十分简陋, 人们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猎获动物、抵御猛兽或耕种土地来谋求生存的必然结果。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 剩余产品和产品交换相继出现和发展, 导致私有财产的产生, 原始公社公有制便逐渐地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代替, 人类社会也就由无阶级的社会进入有阶级的社会。但是, 原始公社的公有制残余却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了漫长的时间。例如,在德国由大小不同村落组成、土地公有私用的称为“马尔克”的公社,一直保留到中世纪末期; 俄国和印度土地公有私用的农村公社, 一直保存到19世纪;非洲、拉丁美洲的少数经济落后地区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 仍然存在土地或其他某些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农村和家庭公社。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前夕,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形式的家庭公社或部族公社公有制等等。 农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农业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通过社会主义国有化和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农业中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农业比一切私有制农业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本原因。在农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农业劳动者摆脱了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成为生产资料和社会的主人。在人类历史上,农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最早出现于苏联。以后,在先后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国家也相继出现。按公有化程度的不同,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分为农业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农业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农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农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指农业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全体人民共同占有、使用、处置,并为全体人民服务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包括各类国营农场、牧场、渔场、林场和各种形式的专业农场、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等。这些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的主要特征是:❶土地、草场、森林、水域和机器、设备、建筑物等其他生产资料全部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由场、站组织负责或承包使用,按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置; ❷资金来自国家财政拨款、贷款和企业利润提留; ❸生产经营根据国家计划安排进行,产品按国家规定分别调拨、销售或自行处理,收入按国家规定分别上交、留用和分配; ❹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参加企业管理,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实行按劳分配。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苏联和古巴的农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1981~1985年,苏联国营农业企业产值占公有经济总产值:谷物为46.8%,棉花为34.6%,肉类为44.6%,蛋类为63.6%。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比重不大,但起着示范推广的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中,有些国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试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制。 农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是指农业生产资料归某一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使用、处置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苏联在农业全盘集体化前有共耕社、农业公社、农业劳动组合三种形式,后来只有农业劳动组合一种形式,即集体农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有农业合作社、农工综合体、合作农场、生产队等名称不一的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是:❶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经济组织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 ❷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独立组织生产和交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❸产品归集体所有。一年经营所得的总收入扣除生产费和管理费后,在缴纳国家税金、提留集体生产积累和公共消费基金、支付合作组织成员劳动报酬三个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在社会主义经济改革过程中,也有些国家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中国从1978年开始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联产承包经营,已发展成为主要的经营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集体所有制农业企业占主要地位,但也有的国家个体农户还占有一定比重。 在南斯拉夫, 还有两种类型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❶由国营农场演变的农工综合体; ❷个体农民组织的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