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奖励的条件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对有下列表现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表现突出者;(2)执行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军队纪律成绩显著者;(3)在作战中,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机智灵活,主动协同,积极歼敌,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较大胜利,完成各项战斗和保障任务成绩显著者;(4)保卫边防、海防、领空,完成教育训练、科研、施工、生产等任务成绩显著者;(5)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业务、技术成绩优异者;(6) 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建设,拥政爱民成绩显著者;(7) 团结互助,尊干爱兵成绩显著者; (8) 爱护武器装备和公共财产,厉行勤俭节约成绩显著者; (9)预防和避免事故成绩显著者; (10) 保守国家和军事机密成绩显著者; (11) 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国家和军队建设有贡献者; (12)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表现突出者;(13) 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