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指战争状态开始后,对交战国及其人民产生的重大法律影响。其法律后果表现为:(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 (2)条约关系受影响。关于战争的条约以及习惯法开始实施,交战国间双边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条约立即废止。边界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一般的政治性和经济性条约停止执行。对不限于交战国参加的多边条约,则不因某些缔约国之间爆发战争而失效,但影响战争进行的条约停止实施。(3)商业往来受影响。商务关系一般断绝,交战国人民间的契约或停止执行或废止。 (4)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受影响。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并无继续允许敌方人民留在其领土的义务。如果不允许继续居留,则应给予合理的撤退时间。交战国对于继续居留在其境内的敌国人民,一般会作出种种限制。对于敌国国家财产,如果是动产,可以没收,不动产也可由政府代管,不得没收或破坏,只能没收其产物。对于敌国侨民私人的财产不得没收,但可以扣押或代管,必要时可以征用,但需予以补偿。在未构成法律状态的武装冲突中,不产生战争状态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如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条约和其他关系不一定中止,财产不一定受到影响,中立法不适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