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军事审判人员、军事检察人员、军事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不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和侦查等工作的一种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存在于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目的是为了防止徇私舞弊,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存在回避情况的法定人员,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