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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

1907年10月18日签订于海牙的海牙第十二公约。其主要内容有:捕获案件应先由拿捕的交战国的捕获法庭审理,判决应公开宣布或正式通知有关当事各方;当事人对捕获国捕获法庭的判决可向国际捕获法院上诉;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上诉人可以是中立国,也可以是中立国国民或者是敌国国民;国际捕获法院由各缔约国任命的法官和候补法官组成,法官人数为15人,开庭有效人数为9人,法官任期6年,可以连任;德国、美国、奥匈帝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和俄国等8国任命的法官是常任的,其他缔约国任命的法官只能轮流出庭;当事人向国际捕获法院上诉应通过书面申请并在120天内提出;国际捕获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辩护和口头辩论两个阶段;一切决定应由出庭法官以多数作出。由于公约的规定有许多不明确之处,引起了不少争议,虽经签署,但未经各国批准,成为1907年海牙诸公约中唯一没有生效的文件。拟议中的国际捕获法院也随之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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