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统一合同领域的冲突法公约。1980年订于罗马。除希腊外,所有共同体成员国均已签字,但尚未生效。主要内容: (1) 合同当事人可选择适用于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选择无合同类别限制,无时空限制,并可于事后变更,但不得违背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未作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运用该原则时,可对合同进行分割。(3) 特征性履行合同适用特征性履行一方的惯常居所地、主营业所所在地或管理中心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4) 消费者合同和个人雇佣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即分别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同法律和受雇人惯常工作地国法律。(5) 合同的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实质有效性,但如情况表明,依准据法确定其行为的效力为不合理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得援用其惯常居所地法以确证他并未承担合同义务。(6) 如合同符合准据法、合同成立地法或当事人所属国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则形式上有效。(7) 合同的准据法特殊适用于合同的解释、履行、违反合同的后果、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诉讼时效和合同无效的后果。(8) 适用准据法时,如合同与另一国有着密切的关系,则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得认为有效; 不管原应适用于合同的为何种法律,均可适用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定。(9)排除反致。(10)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拒绝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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