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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兰天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兰天法

兰天法BlueSkyLaws

美国各州政府制订的有关证券发行方面的法律的统称。因最初的立法动机主要针对“将兰天分批出售以作建筑用地”的欺诈性证券发行,故称兰天法,亦译“青天法”。美国证券管理立法分为联邦、州和自律三大系统,该类法律则属于州立法的范畴。其立法目的,在于制止凭空发行证券,协调各州之间的证券业务活动。在本世纪初,美国的证券业务活动极其混乱,诈骗性股票十分盛行,似乎把兰天都要给出卖。为了抑制和惩罚证券业务活动中的欺骗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美国各州制订了“兰天法”。堪萨斯州于1911年率先制订并施行该法,并于1913年做了进一步修改。该州的“兰天法”规定:证券发行及证券推销必须登记,所有证券未经许可不得出售;发行公司有作财务报告和接受银行专员检查的义务;损害公司资产和有欺诈行为者要负刑事责任。“兰天法”实施后,成效极佳,于是各州纷纷仿效。仅在1912~1913年间,就先后有22个州制订了类似的法律。到目前为止,除内华达州外,其余各州都制订了“兰天法”。尽管各州的“兰天法”在侧重点方面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内容一般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如设立专管委员会,或在州长、州司法部门的办公室下设专职官员来管理这项工作;
❷要求注册登记。规定任何证券若在本州内销售,必须向州政府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执照,以禁止和防止会有虚假和欺诈因素的证券销售;
❸规定惩罚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在销售一种新证券之前必须发布公告。州主管部门和检察官有权随时对各种证券进行调查,对违法者要停止其发行并给予法律惩处。美国各州的“兰天法”绝大多数是预防类型的,即着眼于预防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行为,而纽约、马里兰、新泽西和德拉维尔四州的“兰天法”却是惩罚性的,即把侧重点放在对欺诈行为的惩罚上。1933年联邦证券法实施之后,证券发行既须恪守联邦法律,同时也须遵守各州的有关法律规定。而各州的“兰天法”由于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这样,就使得某些向“证券和交易所委员会”(SEC)注册登记后获准出售的证券,在某些州却不能出售。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了1956年“统一证券法”(UniformSe-curitiesAct)的出台。该法由“证券和交易所委员会”(SEC)通过,旨在避免各州“兰天法”之间的摩擦,在四个主要方面实现统一。这四个方面是:
❶欺诈和违禁行为;
❷交易商、代理商及投资顾问的注册与登记;
❸债券的注册与登记;
❹涉及前三项的一些细则,如定义,豁免、惩罚等。该法通过后虽情况有所好转,但有些州从自身利益考虑,有时仍不免依本州的法律行事。

☚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立法   青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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