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gōng zhèng chùнотари т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力的机关。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在我国直辖市、县(自治县)、市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市辖区设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公证处的任务是证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关民事法律方面的事实和行为,其作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根据我国1982年4月13 Et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处共有14项业务: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对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证业务日渐扩大,已不止以上14种,如公证处已开始为对外经济部门因在域外用于投标、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劳务出口、商标注册、推销产品、引进技术设备、贷款以及诉讼需要,办理授权书、协议书、声明书、劳动保险证书、营业证书、保函、互惠证明书等多项业务。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 公证处行使国家公证证明权的专门机关。根据中国 《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处的机构设置如下:国家在直辖市、县、自治县设立公证处。经司法部批准,省、自治区和特别地区可以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市辖区可以设立公证处。各地公证处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并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公证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们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各公证处依法制作的证明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处国家专门设立的代表国家进行证明活动的机构。1955年公证制度开始逐步推行。1959年以后,这项工作基本上停止。1980年后开始重建,到1982年底,全疆各县基本上都设立公证处。1987年,在新疆兵团24个垦区设立公证处。同时,各地、州、市司法处(局)也先后设立公证工作管理科。至2002年底,全疆有公证处128个,公证人员350余人。 公证处国家的公证机关。在我国,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互相之间无隶属关系。业务范围包括: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赠与、分割;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公证处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1937年至1948年山东部分市县的地方法院曾设立公证处,公证人由法院推事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山东没有专门公证机关,公证事宜由人民法院办理。1954年山东根据司法部指示,在三十万以上人口的市设公证处,受司法机关领导;不足三十万人口的市和侨眷较多的县(市)在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由省司法厅授权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由当地政府任免。五十年代公证处(室)的任务是审查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和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1959年后,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公证处也相继撤销。除少数城市基于国际惯例,由人民法院兼办一些涉外公证业务外,国内公证业务全部停办。 ☚ 介卿 反省院 ☛ 公证处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物,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利的机关。公证处受司法机关的领导,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 公证机关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 公证处notarial (public)offi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