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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公害对策基本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公害对策基本法

日本公害 (环境污染) 防治的基本法律,又称公害母法。1967年制订,1970年、1971年、1973年、1974年四次修改。共4章30条。对日本公害防治的基本制度、对策、费用负担、财政措施、组织机构与职责作了简明而严格的规定。主要特点与内容是: (1) 在全世界首次以基本法确立公害防治的具体内容; (2) 明确规定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质量是国家基本责任; (3) 明确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兼任环境保护最高机关——公害对策会议之会长,并直接负责委任其成员;(4)确立公害防治之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援助制度。这些内容被各国环境立法所借鉴,对各国早期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产生过一定影响。

公害对策基本法

《公害对策基本法》Basic Law of Publie Nuisance Policy

日本政府为防止公害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在十多年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日本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汽车排出的废气污染了大气,合成洗涤剂污染了河水,废弃物加深了大城市的公害。1967年制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将大气污染、噪音、震动、地基下沉、恶臭、水质污浊6个方面列为公害范围,规定了较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防止公害的对策。推行10年,各项标准都有所改善;汽车排出的一氧化碳浓度从1968年的5.0百万分率下降到1978年的1.0百万分率;石油和煤燃烧时排出的二氧化碳浓度,自1970年到1975年间下降了一倍。但是交通拥塞、住宅、环境卫生与福利措施方面仍未得到应有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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