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由国家立法规定的,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事先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方可进行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由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中国国务院颁发的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下列各项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1) 1比20万和大于1比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 (2)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 (3) 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4) 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5) 航空遥感地质调查。申请勘查登记,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勘查单位,凭批准的地质勘查计划或者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分勘查项目填写勘查申请登记书,由该勘查单位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