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义务“私义务”的对称。资产阶级法学家指公法上所规定的义务。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所规定的义务。参见〔公法〕。
公义务“私义务”的对称。公法上确定的义务。如宪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税收法、军事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公法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即属于公义务。通过国家的、行政的和其他特殊的力量以及刑事法院、刑事诉讼程序保证实施。 公义务“私义务”的对称。西方法指公法上确定的义务。如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地方政府法、社会保障法、税收法、教会法、军事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公法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即属于公义务。通过国家的、行政的、教会的和其他特殊的力量以及刑事法院、刑事诉讼程序保证实施。中国法学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无公义务与私义务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