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定税粮
明代赋税制度。《明史·食货志》: “至(嘉靖) 十八年 (公元1539年),鼎臣为大学士复言:‘苏、松、常、镇、嘉、湖、杭7府,共输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检核改正。’ 于是,应天巡抚欧阳铎检荒田 (四) 千余顷,计租11万石有奇,以所欺隐田粮6万余石补之,余请豁免。户部终持不下。时嘉兴知府赵瀛建议: ‘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3斗起征。’ 铎乃与苏州知府王仪尽括官、民田裒益之。履亩清丈,定为等则。所造经赋册,以八事定税粮: 曰元额稽始,曰事故除虚,曰分项别异,曰归总正实,曰坐派起运,曰运余拨存,曰存余考积,曰征一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