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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元代税粮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元代税粮法

元代税粮法

元代制定的农民交纳税粮的办法。《元史·食货志一》: “税粮: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粮、曰地税,此仿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2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4石。至丙申年 (公元1236年) 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1石,驱丁5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70,徒2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100。……(至元) 十七年 (公元1280年) 遂命户部大定诸例: 全科户丁税,每丁粟3石,驱丁粟1石,地税每亩粟3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1石。新收交参户,第1年5斗,第3年1石2斗5升,第4年1石5斗,第5年1石7斗5升,第6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1石,地税每亩粟3升。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1石,折纳轻赍钞2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1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3升,分例4升。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朱钱。权势之徒结揽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置诸法。输纳之期,分为3限: 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40,再犯杖80。……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 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命输税,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其所之数,视粮以为差。粮1石或输钞3贯、2贯、1贯,或1贯500文、1贯700文。输3贯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是已。输2贯者,若福建省泉州等5路是已。输1贯500文者,若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5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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