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执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执行 国家赋予执行权的机构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促使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活动,因而又称为民事执行。在广义上,执行还包括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 执行的特征 ❶ 执行必须由国家赋予执行权的专门机关进行。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力救济的依据和标志。为保证执行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执行权只能赋予特定的机构和组织行使。在我国,执行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活动只能由法院进行,其他机关、团体无权从事任何执行活动。 执行的类型 依不同的标准划分,执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对人执行和对物执行 以执行标的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对人执行和对物执行。对物执行是指以义务人的财产为执行对象,通过采取查封、扣押等法律规定的不同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也称为财产执行;对人执行是指以债务人的身体、名誉和自由等为执行标的,如通过拘留债务人,强制债务人劳动等措施来作为履行义务的方式,也称为人身执行。我国执行制度采取的是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只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不能对其人身进行执行。 金钱执行和非金钱执行 以实现的请求权内容的不同,执行可分为金钱执行和非金钱执行。金钱执行是以请求给付一定数量金钱为目的所为的执行,金钱执行可对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非金钱执行是指不以实现金钱债权为目的的执行,主要有关于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关于行为的请求权的执行。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关于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票证或财物以及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执行都属于非金钱执行。 本执行和先予执行 按执行的效力划分,执行可分为本执行和先予执行。本执行是依确定的法律文书所为的执行;先予执行是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对于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权利人有紧急需要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待终局判决作出后,先予执行的部分应予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国外将类似的制度称为假执行。 一般执行和个别执行 以债权人的范围划分,执行可分为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一般执行是指为了使某一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一次得到清偿,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如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清偿。一般执行也称为概括执行。个别执行则是指为实现个别债权人的请求权而对债务人的部分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在民事执行中,就某一法律文书而为的执行即为个别执行,个别执行也称为单独执行。 直接执行、间接执行和代替执行 以执行的结果划分,可分为直接执行、间接执行和代替执行。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可以直接使权利人的请求内容得到实现,如法院变卖、拍卖义务人的财产可以直接实现权利人的金钱债权,法院强迫义务人退出土地,可以直接使权利人对物的交付请求得到实现。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对义务人的处罚来迫使他履行义务。如对义务人进行罚款、拘留以强迫其为一定行为。罚款和拘留是对人执行,属于间接执行。代替执行是指执行机关命令第三方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费用由义务人负担的执行。如加工承揽行为的执行,如义务人未完成加工行为,执行机关命令其他有加工能力的人完成该行为,加工费用由义务人负担,从而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我国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立法中对直接执行和代替执行都有规定,但没有规定间接执行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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