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支付通知书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同时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法律文书。停止支付的目的,在于保证申请人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支付人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之时起,至公示催告程序结束,一直负有不得向票据持有人再行支付的法律义务。支付人违背此项法律义务继续支付的,同时产生双重法律后果:一是程序上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理由,对支付人采取强制;二是实体上的法律后果,支付人仍有向取得除权判决的申请人支付的义务,而不得以已为支付为由对抗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