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读音zh·ai(ˋ),为ai韵目,属ai—uai韵部。债革切,入,麦韵。 ❶欠债,欠别人的钱财。 ❷借;借债。 上一条: 𤢒 下一条: 債 债〔zhai〕 jangb:背~。bul jangb.债务〔zhaiwu〕ghobjangbghobwub。 债債zhài欠下的钱财 △ 借~|还~。 债zhài
债欠别人的钱财:~主︱~户︱~务︱~权︱~利︱~券(quan)︱国~︱公~︱外~︱内~︱借~︱放~︱欠~︱负~︱逋(bu)~︱逼~︱讨~︱还~︱躲~︱赖~︱~台高筑。 ○血~(指残杀人民的罪行)。 债zhài❶ 欠别人的钱:借债│无债一身轻。 ❷ 比喻答应了而又没有办的事:我答应给他的专栏写篇文章,这笔债不能再拖了。 ❸ 比喻还没有受到惩罚的罪行:血债│冤有头,债有主。 债zhai债户 债利 债权 债券 债务 债主 背(bei)债 抵债 放债 负债 公债 国债 还债 借债 举债 内债 外债 血债 债权人 债务人 阎王债1 债台高筑 保值公债2 债zhài原指欠别人的钱,借指未予满足的感情要求:厚地高天,堪叹古今情不尽;痴男怨女,可怜风月~难偿。(五·104) 债
债zhàiдолг; задóлженность; обяз тельство债zhài〖名词〗 欠别人的钱财(1)。《晁错论贵粟疏》: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于是有出卖田地住宅、卖掉子孙来还债的。 债zhài❶ 欠负的钱财。《史记·孟尝君列传》:“代舍客冯公形容状貌甚辩,长者,无他伎能,宜可令收~。”泛指欠负的东西。白居易《晚春欲携酒寻沈四》:“顾我酒狂久,负君诗~多。” ❷ 借贷。《管子·问》:“问邑之贫人~而食者几何家?” ❸ 索取。《太平广记》卷三百八十一引《冥祥记》:“竞来从文若~命。”(文若:人名。) 债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就是债务。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是满足债权人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债的主体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由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债权)和所负担的义务(债务)构成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或其他的脑力劳动成果。债的发生根据有:因合同所生之债;因行政命令所生之债;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等。 ☚ 使用权 无主财产 ☛ 债*債zhaiD5AE ❶欠负的钱财:欠~还钱/借~/还~/~主/~权/~务。 ❷〈文〉借债;租借:问邑之贫人~而食者几何家(《管子》)。 ☚ 支出 债 ☛
债 债债(债务;债款;欠~;公~;内~;国~) 账(新~;该~;烂~;拉~;还~) 负 课钱 饥荒(拉~) 欠人钱财:负债 债务、亏空:窟窿 欠别人的钱还没有还:欠款 欠账 欠债 亏欠的银钱:银欠 收不回来的帐:黄帐 倒账 欠债很多:避债无台 债台高筑 欠债很多,没有偿还能力:资不抵债 欠别人的债务非常沉重:负债累累 经济上负债累累:七疮八孔 负债累累,处境艰难:索债盈门 (欠别人的钱:债)
另见:欠债 欠税 欠钱物 ☚ 债 各种欠债 ☛ 债債zhài侧卖切,去卦。 ❶欠负的钱财。《史记·孟尝君传》:“收~于薛……可使收~。” ❷欠负的东西。陈师道《夏日即事》:“容多诗有~,愁极酒无功。” ❸借贷;租赁。《穆天子传》卷三:“~车,受载。” 债罗马obligatio又称债权,实际通常指债权、债务乃至债权关系而言。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Obligatio est iuris vinculum,quo necessitate ad-stringimur aliciuus solvendae rei,secudum nostrae civi-tatis iuris)。《法学汇纂》还进一步阐明到:“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付。根据罗马法的定义,债的主要内容应是给与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付,其本质即因合意或法律而达成的相互约束。债的基本因素为: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债的标的,即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给与、作为、付与的义务;债的保护,即由以请求法律保护的根据。债是私法中最重要,最有生气的一部分。罗马法中债权与物权、继承同为物法篇的内容,而现代民法中、债已独成一篇。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请求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履行请求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查士丁尼安法典》中给债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债与所有权关系的性能不同。所有权的经济职能在于确认财产的归属,而债的经济职能在于转移已占有的财产,产生新的归属。债的要素有三: (1)主体。(2)债的内容。(3)债的标的。债的关系,可依法律、行政命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产生,也可依法律、行政命令、清偿、当事人协议、混同、提存等而消灭。债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参见 “债的种类”。 债法/债/债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债的内容/债权/债权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债务/债的效力/债的积极效力/债的消极效力/债权的效力/债务的效力/债的一般效力/债的普通效力/债的特殊效力/债的对内效力/债的对外效力/债的效力扩张/债权不可侵性/第三人侵害债权/意定之债/约定之债/法定之债/非合同之债/主债/从债/特定之债/种类之债/简单之债/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债的选择权/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按份债权/按份债务/连带之债/连带债权/连带债务/意定连带之债/法定连带之债/求偿权/实物之债/货币之债/金钱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智力成果之债/自然之债/无诉权之债/自然债务/债的发生根据/债因/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单务约束/单方允诺之债/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准契约/无因管理/管理人/受益人/本人/第三人/管理意思/管理事务/管理行为/无法律原因/无因管理的效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给付的不当得利/非给付的不当得利/债的履行/债的给付/给付/合同主义务/附随义务/附从义务/独立的附随义务/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减损义务/债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履行主体/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履行客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清偿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债务不履行/债的不履行/债的不适当履行/债务违反/履行不能/给付不能/客观不能/主观不能/自始不能/嗣后不能/全部不能/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一时不能/事实不能/法律上的不能/代偿请求权/履行拒绝/给付拒绝/履行迟延/逾期履行/给付迟延/履行不当/不当履行/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瑕疵给付/加害履行/受领迟延/债权人迟延/债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债的变更/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转移/债的转让/债权让与/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要件/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限制/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单纯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并存的债务承担/重复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债的概括转移/法定转移/合同承受/债的担保/担保/债的担保方式/一般担保/特别担保/债的担保分类/人的担保/信用担保/物的担保/财产担保/金钱担保/定金担保/法定担保/约定担保/反担保/求偿担保/保证/保证人/保证人资格/单独保证/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最高额保证/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补充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有限保证/部分保证/监督支付的保证/注册资金的保证/无限保证/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共同保证人的求偿权行使/保证人求偿权的预先行使/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的消灭/无效保证/定金/定金合同/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定金的效力/债的消灭/债的终止/清偿/代物清偿/清偿的抵充/抵销/法定抵销/合意抵销/主动债权/被动债权/提存/提存人/提存受领人/提存标的物/提存物/提存原因/提存的效力/提存公证/提存机关/免除/混同/后契约义务 ☚ 占有请求权 债法 ☛
债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依合同或依法产生的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民间常使用的“债”,主要是指欠他人钱、财,引申出去还有“人情债”“血债”等说法,但后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债在法律上,除借贷关系的金钱之债以外,还有为转移财物所有权而产生的如买卖、赠与等债,为转移物的使用权而产生的如租赁、借用等债,为获得他人的劳务而产生的如保管、运送、居间等债,也有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等。债作为民法概念,最早见于罗马法,《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依国法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这与我们现今理解的债的含义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的关系是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流通与交换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将债权转化为物权或与物权同等价值财产的一种手段。债的关系的产生,可以依法律的规定,也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的关系确认了债务人负有的给付义务,表明债权人存在着一个尚未满足的利益。而这一利益的满足,依赖着债务人义务的履行。当义务人履行了自己义务的时候,债的关系也就结束了。我国在法律上从西方民法中引入债的概念,最早见于1911年(清宣统三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实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使用了债的概念,规范了债的有关内容。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5章“民事权利”中以5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债的内容。 ☚ 债法 债的法律关系 ☛ 债❶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进行特定行为(包括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本质为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保障形式。 ❷偿还金钱的义务。 债zhài欠别人的钱。如:借债,还债,债券,债权。 债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具有请求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满足请求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其要素有:(1) 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各为一人也可以为多数人。(2) 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决定着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范围。(3) 标的,即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或其他客体。债与物权不同,物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人,债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物权又称“绝对权”,债权又称“相对权”。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债的关系反映了阶级的对立和斗争,如在资本社会中,资产阶级往往通过债的关系获得劳动力,榨取剩余价值,瓜分利润等。我国债的关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是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组织经济活动和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一种法律手段,它可依国家法规、行政命令、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而产生; 可因国家法规、行政命令、清偿、当事人协议、混同、提存等而消灭。 ☚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特区 ☛ 债 债所谓债,《民法通则》 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即有权请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即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就其本质来说,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债可作以下分类: (1) 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当事人各方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叫合同之债; 不是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的债,叫非合同之债,如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2)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按照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所谓特定物,是指在债发生时就已经存在,已经确定,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如买卖一把古琴的合同关系就属于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所谓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确定的物。这种债在成立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具体商定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但具体是哪一些物是不确定的,该标的物也可能是尚不存在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只是符合规定性质的物,债务人只有在交付时才将应交付的标的物特定化。 (3)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多少的不同,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为单一之债; 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为多数人之债。 (4)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这是对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的份额 (等份或不等份) 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叫按份之债; 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或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叫连带之债。 (5)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是简单之债,如甲向乙借了200元钱,双方约定一定日期后甲只能以现金偿还,这就是简单之债。选择之债则是债规定有两种以上的给付,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如甲向乙借50斤大米,双方约定一定日期后甲既可以大米偿还,也可以相等价款偿还,这就是选择之债。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其债务,以便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的履行,通常表现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如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或工作成果; 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如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容许承租人修缮租赁物。当债的履行为积极行为且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不作为即构成债的不履行; 当债的履行为消极行为且履行期限届至时,债务人作为就构成债的不履行。在债的履行中,当事人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要求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履行,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代替的原则。该原则有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求当事人自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违约金、赔偿金等标的替代; 第二,当事人一方不实际履行时,首先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对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2) 正确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债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债的标的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进行履行的原则。它是对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扩展,其实际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并及时地履行债。 (3)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不仅各自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当尽量协助对方履行其债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团结互助、相互协作的精神原则。履行主体没有按照债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义务,称为债的不履行。债的不履行有不同的表现形态: ❶不能履行,即债有效成立之后直至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的能力,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❷逾期履行,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债务。 ❸不完全履行,即债务人虽然已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的要求。 ❹拒绝履行,即债务人故意毁约,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 ❺受领迟延,即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拒绝接受该履行。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现象叫做债的终止,或称为债的消灭。债的关系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和存续的,当这种目的已经达到或因特殊情况不需要债权关系继续存在时,在一定条件下债的关系就可以归于消灭。在我国,引起债的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 履行。债务人全面而适当地履行了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设立债的目的已经达到,债就没有存续的必要了,应予终止。 (2)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的现象。要实现抵销,双方的债务必须是同一性质,也就是同一种类,如果种类不同,即使两项债务的价值相同,也不允许抵销。如甲厂因加工承揽尚欠乙厂5000元加工费,而工厂因购买甲厂的某种原材料欠甲厂5000元价款,由于双方债务都是金钱债务,则允许相互抵销,但如果是甲向乙提供设备,乙向甲提供食品,就不允许抵销。 (3)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知债权人是谁,使债务人难以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的行为。 (4) 免除。是债权人自愿放弃其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债务一经免除,债即终止。 (5) 混同。是同一项债的债权和债务由于某种原因归于一个主体的现象。如原有债权关系的两个企业法人合并,新产生的企业就兼有原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身份,债就因混同而消灭。 (6) 其他原因。除上述原因外,债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如当事人协议、企业法人破产、当事人死亡、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等等。 ☚ 民法·债权 合同 ☛ 债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则负有满足该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或经营的权利,出卖人则负担将出卖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义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与所有权都是财产权。与所有权相比,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在社会关系方面,债反映了财产由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个主体的关系,这是一种动态的财产转移关系。所有权则反映了财产的归属支配关系,这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第二,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的双方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因此,债是相对的法律关系。所有权则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所有人的权利对除他本人之外的一切人都发生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为相对权,所有权则为绝对权。第三,在法律关系客体方面,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而所有权的客体仅为物,不包括行为。第四,在法律关系内容方面,债权人的权利体现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通常要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与此不同,所有人主要通过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来实现其权利。 ☚ 监督人 债权 ☛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1)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 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3)标的,即权利、义务的对象,主要是物,也可以是其他客体。债与物权不同,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债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物权又称“绝对权”,债权又称“相对权”。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债的法律关系反映着阶级的对立和斗争。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往往通过债的关系获得劳动力、榨取剩余价值、瓜分利润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债的关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是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我国债的关系可依国家法令、行政命令、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遗赠等而产生; 可因国家法令、行政命令、消偿、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提存等而消灭。 债 债Obligation特定当事人之间由于合同或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互为债权债务人。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方面,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付款,同时又必须承担交货的义务;另一方面,买方承担付款的义务,同时又有权要求卖方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可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则有义务为相应的行为或不为相应的行为。债的内容则由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构成,债权人的权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义务才能实现,如卖方收取货款的权利通过买方付款的义务实现。债的标的则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交付物品、履行劳务等。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侵权行为 ☛ 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宣告死亡 法定债 ☛ 债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有: (1) 当事人,即债权债务人,其中,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为债权人; 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并相应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人,为债务人; (2) 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亦称债权和债务; (3) 客体,亦称标的,指当事人双方权利 (债权) 和义务 (债务) 所指向的对象,它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物,但以物居多。当债的客体为物时,该客体又称之为标的物。能作为债的标的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债的标的的给付,须给予债权人以一定的利益; (2) 债的标的须为确定和可能; (3) 债的标的必须合法。债因以下原因而产生: (1) 合同; (2) 无因管理; (3)不当得利; (4) 侵权行为。债因以下原因而消灭:(1) 清偿; (2) 提存; (3) 抵销; (4) 免除; (5)混同。 ☚ 消费者保护法 债法 ☛ 债(債)zhài (欠别人的钱) debt; loan: 负 ~ owe debt; 内[外] ~ domestic [foreign] loans; 公 ~ public [government] loans; 他的 ~ 还清了。 He was out of debt. ◆债户 debtor; 债款 loan; 债权 {律} creditor's rights; obligatory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claim in personam; financial claim; 债券 bond; debenture; debenture share; debenture certificate; 债券持有人 bond holder; 债券发行市场 bond floatation market; 债券投资 bond investment; 债台高筑 be up to one's neck [eyes] in debt; be burdened with debts; be deeply [desperately; up to one's ears; over head and ears] in debt; Debts are rolling up.; One's debts are like a millstone round one's neck.; 债务 debt; liabilities; amount due; engagement; 债务人 debtor; obligor; loanee; 债主 creditor; debtee 债debt 冤有头,~有主。Every injustice has its perpetrator and every debt its debtor./血~要用血来还。Debts of blood must be paid in blood./负(欠)~be in debt;get into debt/借~borrow money/还~pay(or repay)a debt/举~raise a loan/讨~ press for payment of debt/公~government bonds/国~ national debt/内~ internal(or domestic) debt/外~ external(or foreign)debt/负~累累的国家debtdistressed country/举~筹资debt financing/重负~国debt-ridden country/还~率debt service ratio/还~能力debt-servicing capacity/可持续发展交易~deb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wap/三角~debt chains/~户debtor/~信credibility as a debtor/~主creditor;lender/~转股swap debt into equity;debt-equity swap 债zhài❶ 债台高筑
❷ 血债累累|血债血还 债債zhài(10画)
  *债(債)zhài10画 人部 欠别人的钱财;有所亏欠于人的: ~务|~权|借~|血~|相思~|~台高筑。 债債zhài甲骨文和商代金族徽字作朿。即刺的本字。以宰杀牛羊为本职,也作人名。王赏朿的贝,叫责,是朿有杀牛羊的责任。责字隶楷把上面的朿字演变为三横一竖,上出头。古书约在春秋时当债用。即由责任得钱(贝)的反面,指欠负的钱财。约唐宋时造债字。从亻(人)从责,责亦声。音变如则侧(又读zhāi)、择(zé)又读zhái例。近代现代例如:还债|公债。 债債★繁◎常★常
zhài債,表意,从人从責(zhài),責指欠下的钱,故表示欠别人的钱财。《简化字表》类推简作“债”。 【辨析】 债/责 “债”由“责”分化而来,这两个字是同源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