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hòuxuǎnrén在选举前被提名作为选举对象的人。也比喻可供选择的对象。刘绍棠《鹧鸪天》:“但是,每个~都要站在台上,面对人民代表,进行自我介绍,你可不能隐瞒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张欣《爱又如何》:“可馨当然知道,那时爱宛到了待嫁年龄,父母便为她的婚事操心,父亲还在部队机关查了年轻军官的花名册,找出几个~,但爱宛都婉言谢绝了。” 候选人hòu xuǎn rén在选举前预先提名作为选举对象的人。1910年梁启超《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乙党若出候选人四名,则1 800÷4=450。”1917年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三《社会建设(民权初步)》:“彼等受命后,即分派候选人之名单,以作票用,或空白条纸亦可。” 对象 对象受事的对象:受(~支配) 为(~人蒙蔽) 于(见笑~人) 给(~先生行礼) 把 将 被 替 作为选举的对象:候选(~人) 合适的对象:头路 合适的对象、人才:头脑 娶妻择偶的对象:金屋之选 极为崇拜的对象:偶像 陈述的对象:是(唯你~问) 依靠的对象:天(民以食为~) 族谱、年谱等谱写的对象:谱主 追究的对象:鼻子头 众怨归聚之所:怨府 众人怨恨的对象:众怨之的 有财物可以敲诈的对象:拿手 攻击的对象:靶子(活~) 射击﹑攻击或寻求的对象:目标 大家攻击的对象:众矢之的 众矢共的 众矢之敌 集矢之的 万矢之的 群矢之的 丛矢之的 低劣的对象:破玩意儿 (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对象)
另见:对方 爱人 目标 ☚ 指代人 称呼 ☛ 候选人享有被选举权并在选举投票前被预先提出供选举人投票选择的人员。一般以被列入候选人名单为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被选举权,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候选人。 候选人选举投票前预先提出供选举人投票选择的人员。包括国家代表机关的候选人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候选人。各国法律均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成为候选人。 候选人选举时预先提出供选举人选择的人。提出的程序和方法一般由选举法规定,也有按传统习惯进行的。被提人必须享有被选举权。 候选人candidate
候选人candidate 候选人candidate 提出~nominate (or put up)a candidate/选举~candidate for election/总统~presidential candidate; candidate for the presidency/~的身份candidac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