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险利益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业务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参见“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如: 在财产保险中,当某项财产 (保险标的) 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将有财务损失,则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即为要保人或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保险契约的订立,要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不能生效。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保险人经营保险,特别是其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1)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抵押人与质押人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管人或受托人的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合法预期利益的保险利益。(2)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制造商; 销售商; 雇主; 各类专业人员。(3)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为自己或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我国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4)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权利人对于信用的安全; 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义务人请求保险人对其信用所给予的保证。保险利益的确定时间因险种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投保到合同终止始终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所决定的。人身保险则不然,由于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投保时。在保险合同生效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追究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 近因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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