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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经济政策法规之一。由台湾当局“财政部”于1968年9月11日公布实施。该法规对保税工厂的免捐税、冲销关税和退税规定如下:(1) 进口原料在二年内加工出口,未能加工而在限期内出口者,可免捐税。(2) 经海关核准,用料超过申报数量说明原因,可冲销关税,保税工厂出口成品检验可由海关派人在厂内办理。(3) 购买岛内原料加工出口,由海关派人验证,签具证件给厂商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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