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1906年根本法沙皇政府关于国家制度基本改革的立法。颁布于第一次俄国革命开始退却时期(1905—1907)。其目的在于加强君主专制政体,限制代议机关的权力。规定最高权力属于全俄皇帝,总揽行政、军事、外交和批准立法大权。同时又披以资产阶级立宪的外衣,形式上规定沙皇和“国务会议及国家杜马共同行使立法权”,宣布新法律未经国务会议和国家杜马同意以及未经皇帝批准,均不得生效。这项法律的大部分内容重复了彼得一世 (1682—1725) 时期颁布的立法文件和尼古拉一世 (1825—1855)在1832年颁布的根本法。参见 “国家杜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