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馆房舍accommodation for mission外交使馆所占用的土地及房屋。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依照接受国法律在其境内置备派遣国使馆所需之房舍,或协助派遣国以其他方法获得房舍”。在与本国国内法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接受国有义务准许并便利派遣国获得使馆房舍的产权或使用权。如果接受国法律禁止或限制外国或外国人取得不动产产权,接受国仍有义务协助派遣国以其他方法获得房舍。这项义务是保证派遣国使馆顺利执行职务所必需的,历来为各国实践所接受。对于使馆人员的房舍,接受国也负有类似的义务(第21条第2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