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费use charge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这个术语在美国得到了广泛使用,但截止目前,在国外还未有权威人士对这个术语作出一个精确的定义,或者指出它与类似术语的区别。罗森(Rosen,1985年)把一笔使用费定义为一个价格,该价格是由一个政府生产的某个商品或劳务的收费标准。某些学者看起来把这个术语限于对政府生产的服务的付费。使用费可以被理解为公共部门中的单位通过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或劳务,用有偿交换来取得收入的形式。只要商品或劳务可以销售,使用费就可以成为公共部门获得收入的一种手段。使用费的特点正好与税收相反,它是自愿的。因为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大多不能销售或不适宜销售,使用费只是取得收入的一种辅助手段,收取使用费的作用,除了可为政府筹集一部分公共收入外,更重要的是在以下两点:一是有利于促进政府所提供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二是有助于避免经常发生公共设施的所谓“拥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