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定价
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自行制定或与交易对象协商议定的商品价格。在旧的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行政机构的附属体,没有生产、经营、定价等的自主权,缺乏应有的活力,经济效益低下。社会主义新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模式,与这种经济模式相适应,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除了应有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自主权以外,还应有相应的定价权。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曾规定有企业定价的范围,经过实践和修改,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定价的权利包括: (1) 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2) 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3) 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4) 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5) 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社会主义企业定价是在国家政策法令约束条件下的自主定价,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自由价格。在制定价格时既要考虑企业的利益,又要考虑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国家政策法令约束条件下,通过满足顾客需要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