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任忠等扎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任忠等扎人案 任忠等扎人案此案发生在清朝嘉庆十八年(公元1817年)。山西省民郑环子因托任忠店里的伙计智元赊取酒面遭其拒绝,便乘醉脱去衣服,手持两把刀登门斥骂并用刀扑扎智元。智元顺手操起一把扫帚,用扫柄格挡,致伤郑环子右手腕并将其手中的刀打落一把。郑环子左手持刀继续赶扎智元,智元见状一边逃跑一边喊救命。任忠听见,顺手取一把铁钩枪钩住郑环子的发辫。郑环子挣脱,任忠用枪扎伤其右肋,智元又打伤其左手腕,将其推倒在地上。然后任忠和智元两人停手进屋、关上店门。郑环子从地上爬起、在院子里醉骂智元等人。当时正值年终,大雪刚过,郑环子受冻发颤,不一会儿倒在地上。任忠等开门看见,拿棉袄披在郑环子身上并将其扶进屋内。不料郑环子受冻非常厉害,不久就死了。案发后,经山西巡抚审理,查明案犯任忠等所殴打郑环子身受各伤均非致命,不至于当时死亡,是郑环子自己将衣服脱去,以致在寒冷的天气里受冻而死。郑环子之死“与人无尤”,并非由于任忠等殴打所致。“原验尸躯形状实系受冻所致,核与因患他病自死者无异。”据《大清律例》规定:“斗殴之案,因患他病身死与本伤无涉者,虽在辜限之内,仍依从本殴伤法”,该抚将案犯任忠依“凶器伤人例”发近边充军,将案犯智元照“不应重律”判处杖刑。 ☚ 吴七理放炮烧毙陈朝玉案 王登洲戮伤期亲伯母身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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