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仲裁程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仲裁程序arbitral procedure仲裁庭为进行仲裁工作而制定的争端当事国和仲裁庭所应遵循的程序。仲裁程序可以由争端当事国自行在仲裁协定、仲裁条约或提交争端的特别协定中规定;也可以待仲裁庭自行解决——仲裁庭可以自行制定仲裁程序,或采用有关公约(例如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规定的程序规则)。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辩论两个阶段。书面程序指争端各方代理人将案件、反诉案件的书状以及必要的答辩状送达仲裁庭和另一方当事国;各方当事国应将案件所依据的一切文件和公文附于各该书状内。口头辩护指当事各方在庭上进行口头辩论;口头辩论由庭长主持;在仲裁庭决定并经各当事国的同意时可公开进行。仲裁庭的评议应秘密进行,仲裁裁决由多数表决通过。全体仲裁员都应参加评议,除非仲裁协议规定有法定人数,或者某一种裁员未经庭长允许而缺席,其缺席应按照争端当事国的协议重新任命一名仲裁员代替。仲裁裁决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并公开在仲裁庭上宣读。仲裁裁决在通知争端双方代理人时才开始生效。 仲裁程序从仲裁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进行仲裁的全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所必须严格遵循的方式、方法及具体步骤。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对经济合同仲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必须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机关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机关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并根据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组成仲裁庭,做好开庭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仲裁庭在查明仲裁案件全部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试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4>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翻悔的,准备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仲裁庭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5>经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后,仲裁庭出示有关证据,按先后顺序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后作出裁决。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涉外仲裁程序主要包括:<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必须提交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发生争议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并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2>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指定1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由被选定的2名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的第3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1名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3>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日期,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4>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审理一宗仲裁案件所要遵循的规则,一般允许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决定。在仲裁过程任何阶段内及对每一项程序,均须确保遵守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获得绝对同等对待,以及任何一方应有充分行使其权利的机会; (2) 辩论原则。就争议及仲裁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充分机会坚持其主张及表达其观点; (3)答辩及反申请原则。被申请人须被传唤作出答辩,并得按照民事诉讼法所允许的情况,就仲裁协定或当事人随后的书面协议所定的事项提出反诉; (4) 听取当事人意见原则。仲裁庭在作出终局裁决之前,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意见; (5) 及时告知当事人原则。仲裁庭应在足够的时间内以挂号信或其他约定的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有关仲裁庭审查证据的聆讯,以及有关审理本案所有陈述、引证、申请,所提交文件及仲裁裁决的日期和地点等。 ☚ 仲裁员 当事人的代理 ☛ 仲裁程序仲裁案件自开始至终止的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申诉人、被诉人、其他关系人以及法院之间的互相关系和活动的规定。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仲裁机构的选定和仲裁员的产生,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审理过程,仲裁裁决的作成及执行,仲裁费用等问题。仲裁程序一般被规定在双方的契约内或在国家的诉讼法、仲裁立法、国际条约、常设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程序中的某些问题作出规定。但在仲裁协议中,通常都规定按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eding又称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的行动准则,是对申请仲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答辩、作出裁决,以及收取仲裁费用的详细规定。世界各国的仲裁程序大致如下:(1)提交仲裁申诉书,写清案情,包括对方的责任与自己的损失,要求仲裁的金额,以及各个环节的证据与证明。(2)仲裁员的选择与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各择一名仲裁员,然后由两名仲裁员共同协商选出第三名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3)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可败诉一方承担,也可由仲裁庭根据案情合理分摊,仲裁费用约占争议金额的0.5%;。(4)开庭前后的工作,包括一方提出仲裁申诉,一方提出书面答辩,仲裁庭开庭审理,最后执行裁决。 ☚ 仲裁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自仲裁当事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到该争议项下的仲裁裁决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全过程,泛指在此过程中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如仲裁申诉人与被诉人,仲裁机构与仲裁组织,其他仲裁参与人如证人、有关专家、鉴定人、代理人及有关国家的法院在参与仲裁活动时应遵循的各项程序规则。仲裁程序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与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指定及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案件的审理,仲裁裁决的作出及其承认与执行。仲裁程序规定在各有关国家的仲裁立法及各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之中,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1961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及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 仲裁庭 仲裁审理 ☛ 仲裁程序arbitral procedure 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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