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仲裁条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在合同或条约中插入的规定任何有关该合同或条约规定的事项的争端应交付强制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合同或条约当事方在发生争端时交付仲裁的法律根据。仲裁条款可以使当事方求助于已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在国际法上,仲裁条款可以包括在一切类别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由国际仲裁庭或由其他能作出有拘束力裁决的国际组织解决可能在缔约国之间产生的争端。仲裁条款可以分为特别仲裁条款和一般仲裁条款。特别仲裁条款规定将由包含仲裁条款的条约所产生的一切争端或某种特定的争端提交仲裁。一般仲裁条款多是涉及当事国之间发生的全部争端或关于当事国之间已经生效条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仲裁条款较常用于涉及空中交通和运输、支付转帐、经济合作、贸易、投资保护、社会保险、国际河流、自然资源的共同使用等内容的条约中。联合国系统为条约一方的仲裁条款日渐增长,而且属于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内容可以有相当的差异:有的仅呼吁当事国用仲裁方法解决争端;有的同时规定了几种争端解决方法,允许当事国合并采用或选择采用;有的规定争端的任何一方都可将争端提交仲裁;有的则要求双方同意才可把争端提交仲裁;等等。双边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不允许保留,而多边条约则经常是任择性的或允许保留的。 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在纠纷产生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一般以书面的形式包含在条约或者合同中。如1950年我国同苏联签订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规定,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都必须采取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把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用仲裁条款的形式写进合同。根据各个国家仲裁法规的要求,仲裁条款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人员等。仲裁条款应当具体、详细和明确,以避免将来发生争执。中国的公司、企业等在签订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或其他合同时,一般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是: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条款Arbitral clause涉外合同中如何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之一。该条款通常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适用的规则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条款在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贸易或海运合同中所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提单中订立的将合同中以及提单关系中产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指明仲裁的机构和地点。 ☚ 管辖权条款 地区条款 ☛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合同或条约中关于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文。在对外贸易的买卖和运输合同中,多数载有“本合同所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某某地由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对有关合同都有拘束力。少数国家,如委内瑞拉、巴西、多米尼加等国,认为只有将现有争议用仲裁申请书方法提交仲裁才属有效,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具体争议发生时不承认早已订立的仲裁条款,这种规定在国际上遭到反对。 仲裁条款保险合同中有关仲裁的具体规定。为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执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在合同中列入仲裁条款是可取的。仲裁条款除约定进行仲裁事项外,并应遵循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员组成、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详细内容。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可独立存在。如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以便申请受理,解决纠纷。 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保险合同中有关仲裁的具体规定。为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执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在合同中列入仲裁条款是可取的。仲裁条款除约定进行仲裁事项外,并应遵循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地点、仲裁机构名称、仲裁员组成、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详细内容。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可独立存在。如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以便申请受理,解决纠纷。 ☚ 海运条款 退费条款 ☛ 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合同中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表现方式。拟将合同争议提交常设仲裁机构解决的仲裁条款的典型表述方式是:“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机构在××(地点)依据××规则仲裁解决。”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在公布其仲裁规则的同时,还公布有供当事双方在合同中采用的示范仲裁条款。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公布其仲裁规则(199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同时,公布了供缔约双方考虑拟定的“仲裁条款”:“任何与本合约有关系的争执或纠纷,包括合约是否成立、有效以及终止等问题,应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处理,并在新加坡通过仲裁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任何在订约时在新加坡有效的仲裁规则将被引进而成为合约的条款之一。”订约双方也可在合约中注明:仲裁庭将由××位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所委派的仲裁员组成;合约适用的法律为×国的实体法;仲裁使用的语言为×种语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向中外贸易界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的仲裁规则,由申诉一方选定在该会总会或深圳分会或上海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主要特点是:(1)仲裁条款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即为主合同的一部分。(2)仲裁条款是在合同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即与主合同同时订立,它所规范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由此引起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合同被宣告为无效,那么作为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失效,仲裁条款能否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而单独存在。此问题归根结蒂涉及对合同的解释问题。从国际实践上看,承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可分割性,是各国商事仲裁立法的主要趋势,因为此条款在性质上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补救办法是请求损害赔偿,而违反仲裁条款的补救办法是强制执行仲裁协议。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法同》中的规定也是持此种立场的。该法第35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这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即使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并不因为合同的无效而无效。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第3款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 ☛ 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前或者在纠纷产生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一般以书面的形式包含在条约或者合同中。 ☚ 仲裁时效 仲裁制度 ☛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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