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是1985年开始征收的一种税费。征收的目的,是使其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以加快全国的公路建设。此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每辆车只征一次,在购买时或投入使用前征收。征收后,如有过户、改型等情况均不征收,直到报废为止。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范围是: 大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汽车、摩托车 (二轮、三轮)、牵引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其它运输车 (如厢式车、集装箱车、自卸汽车、液罐车、粉状粒状物散装车、冷冻车、保温车、专运牲畜车、邮政车等) 和挂车、半挂车、特种车等。不包括拖拉机。
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 (如消防车、环保车、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车、沥青洒布车、铲车、叉车、吊车及有固定装置的军用车辆等);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 其它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购置附加费的车辆。进口车辆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海关开发《进口车辆购置附加费缴款书》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费,并持经收款银行签章的缴款书向海关领取“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按规定不征或由交通部、财政部特准免征附加费的进口车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凭有关证件向海关申领“车辆购置附加费免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