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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理军民之事的地方官,汉、唐指郡守、刺守、县令;宋指知州、知府、知县等。见宋赵升《朝野类要二·称谓》。
治理百姓的地方官,自州府军监至县、镇、寨,凡长吏、属官,即知州、通判、知县、主簿、县尉、监镇知寨等,均为亲民官。其选官较厘务官、掾曹官为严(《朝野类要》卷2《亲民》、《长编》卷71庚戌、卷206己未、卷163甲寅、卷392癸未)。
父母官。《昼帘绪论》之《临民篇》第二:“令为民父母,……令为近民之官。”《州县提纲·序》:“州县亲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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