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尸体的卫生工作
交换尸体的卫生工作是在战争结束后,交战国双方进行战死者尸体交换时所采取的卫生工作的总称。1949年日内瓦《改善战地伤者病者境遇公约》第15条: “无论何时,特别在每次战斗后,冲突之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寻死者,而防其被剥劫。”第16条:“冲突各方应保证在情况许可下,将死者分别埋葬或焚化。”第17条: “冲突各方更应保证死者得到荣誉的安葬,……其坟墓应受尊重,……妥为维护,并加以标志,俾随时可觅见”。尸体交换工作,我军由政治部门主持,卫生部门负责卫生方面的咨询和保障。主要包括卫生和防疫两方面内容。
参加尸体交换的工作人员,除挖尸搬尸人员外应有医生,防疫人员,法医和解剖学家在场。
尸体交换前对参加尸体交换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认清这项工作的政治意义,严肃认真,坚持科学态度。操作时注意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尸体直接接触时要穿戴防护装具,防止外伤和感染,必要时事先进行预防接种。工作时要穿工作服,工作后要进行卫生整顿。挖出尸体后迅速将土填回原坑,对地表进行消毒,夏季还要喷杀虫剂。运载车辆使用后每日要彻底刷洗消毒。对验尸场地也要消毒,必要时可喷洒杀虫剂和除臭剂。尸体交换,一般系指全尸,但也包括尸骸和骨灰。挖出后的尸体往往散发臭气,天热时可能引起蛆化,要进行消毒除臭。避免经媒介昆虫传播疾病。如只剩尸骸,在挖出后要将每个死者的尸骨分别存放,切勿与其他死者的尸骨混杂。
尸体交换工作程序大致如下:
(1)双方提出死者姓名、年龄、职务、身体特征、战死时间、战死地点等材料,以便向对方提出查寻。
(2)双方各自准备质地牢固不致渗漏的尸袋,每袋放一具尸体或尸骸,尸体装入后可以密封,以防袋内液体外流,尸袋表面喷消毒剂。
(3)尸体挖出后即装入尸袋密封,系以姓名标志牌,如是尸骸,须注意勿与其他死者的尸骨混装,法医或解剖学家要在场监督。
(4)运抵尸体交接场所,卸下尸袋,如是全尸,打开尸袋搬出尸体,同时将死者遗物交给对方接收人员,取得收据。如双方商定全尸不必打开点验,则可免除这步手续。尸骸则要按人形铺排于地面备验。
(5)接收尸体、尸骸后,交给对方收据,如需查验尸骸,也应向对方提出。法医和解剖学家要参加验收,对可疑情况(不正常伤害)要当面摄影为证,并向对方指出。
(6)尸体运回到指定地点火化或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