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关于经济援助之协定
简称 “中美双边协定”。1948年7月3日由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政府代表司徒雷登在南京签订,共12条,并同时签订了附件。协定根据《美国援华法案》规定:美国政府给予中国国民党政府的“经济援助”,应在中央银行开立特别账户存储,须经两国政府同意,方得使用;执行该协定的美国经济合作代表团成员,享有与驻华大使馆同等职员一样的优待及豁免; 中国政府努力改善与他国之间的商务关系,包括对于影响中国境内的私人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情况; 美国政府所供给的一切货物,应由商务企业或由私人企业或中国政府机构,依协商条件进行加工及分配,其价格由两国协商;美国可以在中国取得它所缺乏的任何战略物资,南京政府必须按时提供有关这些物资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