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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的租佃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的租佃制

中国的租佃制

租佃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农民同地主土地结合的特定形式,它对社会阶级结构、产品分配等方面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土地关系才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土地所有权才人格化为地主。
秦汉时,承认土地私有制,土地自由买卖,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过程同时开始。出现了 “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的现象。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他占有土地,但自己并不耕种,只把土地当作一种生息手段。他把土地出租给农民缔结租约,每年向佃农收取一定的收获物或租金。佃农是无地的农民,有力但无可耕作之地,要生存,就不得不向有田不耕的地主租佃土地。佃农与地主的对立,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阶级对立,佃农与地主土地的结合是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
在中国的租佃制中,地主与佃户的关系是一种简单的租佃契约关系,或称之为法律关系,即主客双方以平等的关系依法缔结租约。此外,不能将任何超经济条款订入租约。由于土地是向地主租来的,不是由地主赐予的,因此,佃户除向地主缴纳外,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佃农可以改佃,地主也可以撤佃。佃农租地的多少取决于自身的经济能力和实际耕作需要,地主多半是把全部土地分出租给佃农,自己很少保留自用地。
在中国封建社会,租佃关系大体上有两种形式: 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
分成租制是租佃关系的原始形态,汉代 “见税什五” 是关于分成制的最早记载,也是关于租佃制的最早记载。佃农按他当年生产的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数(或若干成) 交纳地租,就是分成制。分成制把归佃农自己和归地主占取的两个部分的产品划分得十分清楚,一望便知剥削率的高低。当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时,前者体现了生产关系的优越性。封建租佃关系建立后,分成制佃农有了私有经济,直接感受到增产对自己的好处,所以虽在新的分配方式中吃了亏,他们也必然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发生兴趣。实行分成制,在剥削率固定的前提下,农民为了改善自己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就会自动地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但由此增产的产品,却有一部分按分成比例被地租占去。不仅如此,随着剥削率的提高,增成给农民带来的好处还会进一步按比例下降。这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必然随着剥削率的提高而下降。
分成制的分成是固定的,但分成制的地租量是随着每年的产量而发生变化的。所以地主为了维护最大的剥削量,无不干涉和监督生产,佃农生产、管理的自由和生产的主动性受到限制。分成制的地租率一般占收获物的50%—60%。
到唐代出现了定额租制。它是按亩规定地租量的租佃形式,在确定地租量之后,若干年内,不再变动。定额租制促使租佃农民更加关心自己佃种的土地,极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期在扣除定额租外,使增加的产品全部归自己所有,以纾困境。这种租佃形式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较大的刺激作用,因此定额租制是比分成租制较为进步的租佃形式。但定额租制也有一个严重缺点。农业是受自然条件严重影响的生产部门。当歉年、荒年农业大减产时,分成制可使地租量随亩产量的减少而减少,而定额租制硬性规定的地租量,就成了佃农更加无力负担的剥削。正因如此,定额租制虽有一定的先进性,却始终存在着分成租制。同时,在定额租制的情况下,随着生产力水平的逐渐提高,地主感到固定的租额对自己不利,在宋代以后大量出现 “划佃增租”、“夺佃增租”、“改佃增租”,提高租额。所以,定额租制是刺激农民进一步提高生产积极性的经济鞭子,也是地主进一步掠夺农民生产新成就的工具。
在定额租制下,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量提高,地主就利用划佃增租的办法来提高定额地租的数量。即在租期满前,用佃户欠租或收回自种等借口,抽回土地,另行高租招佃。但原佃农已投下工时、改良了土壤,划佃显然对他们不利。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的抗租、“霸耕” 事件。针对佃农的抗租斗争,地主阶级除了采取血腥的镇压和 “驱逐出境” 等办法外,还利用土地的垄断权推行押租制。押租制是在清雍乾时期发展起来的,它是在租佃关系发展变化中产生的一种制度。它的发展同雍乾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主对货币的需求增加及定额租制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所谓押租制就是在缔结租佃契约时,地主使用经济手段向佃农预收一笔租佃保证金,以保证地租实现。在押租制下,佃农租种地主土地,除了每年照常交纳谷外,在租赁时,还要向地主交纳货币押金。押租制是地主剥削佃农的一种手段,也是地主保护自己的有效方法。押租一般是货币,押租的发展本身表明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而地租的实现需要靠押租来保证,又表明了地主所享有的超经济强制权力趋向削弱。押租金在佃约中规定在退佃时归还佃农,但地主常制造借口拒不归还,这样押租成为正租以外的一种剥削,加剧了佃农生活的贫困。
广大佃农在反增租划佃的斗争中,要求有稳定的佃耕田以外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耕牛、农具、种子、肥料、饲料以及口粮、住宅等不必依赖地主,可以独立生产。地主为节省工本,也愿招佃这种佃户,这是一种单纯的纳租关系。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出现了永佃制。永佃制早在宋代个别地区就已出现,明清时期在江西、安徽、浙江、福建一带得到发展。在永佃制之下,地主的土地被分割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即田底和田面),地主无权使用或糟蹋土地,他惟一的权力只是收租; 在佃农方面有出租这种永佃权的自由,只要他照付田租,他就有权继续耕种。
永佃制使佃耕者保持着对土地经营的相对稳定关系,这在农业劳动力相对过剩、人多地少、租田不易的地区,对于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资本和劳力投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实行集约化经营,发展商品经济,冲破传统的小农经济结构,进而采用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佃富农式的土地经营,都具有重要作用。永佃制表明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正开始走向分解、衰落的道路,同时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从 “有主仆名分” 的隶属关系,转化为 “无主仆名分”、“平等相称” 的一种纯粹的契约关系。在永佃权盛行的情况下,有些富裕的人,甚至绅监土豪,也往往置买田皮,剥佃收租,成为二地主。也有在购得田皮之后,雇人经营的。
在押租制和永佃制中,地租一般仍采用分成租或定额租。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租形态也发生了变化,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时的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随着货币地租的发展,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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