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本条例于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84号发布。该法共五章40条。它的具体内容有:第一章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及其权利。第三章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登记、合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人的权益应受的惩罚及侵犯要件等。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出版管理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Regulations on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制定的一项单行条例。计算机软件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质,特制定单行条例,以突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同时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客体和主体,以及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特别强调,被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并不属该条例保护之列。第二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著作权的归属,原则上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定书面协议约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则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由上级单位或由政府部门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协议许可他人使用。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该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软件,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登记获准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告。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第四章法律责任,如有本条例所列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解决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国家软件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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