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禁止买卖妻妾
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买卖妻妾的现象屡禁不绝,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从属性的,她们没有成为婚姻关系中的主体,而是被视为婚姻关系的客体。从历代学者对婚姻问题的论述中就能很清晰地看到这一点:他们认为婚姻的目的有三个,一是“上事宗庙”,一是“下继后世”,一是“求内助、主中馈”,简单地讲妻子就是承宗接脉、操持家务的工具。妻既被视为“工具”则买卖妻妾便是顺理的事。但出于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安定,防止伤及风化,统治者又不得不对任意嫁卖妻妾的行为加以干预,这就形成了禁止买卖妻妾的法律规范。北魏律规定:“卖周亲及亲与子妇者,流。”唐律规定:“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明、清律规定:“以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禁止买卖妻妾是受一定条件限制,如果被卖的妻妾没有过错,则法律是禁卖的;如果被卖的妻妾曾犯过某种错误,法律不仅不禁卖,相反还明确规定“听夫嫁卖。”如《明律》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清律》规定:“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本夫不坐,妇人以后从夫价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