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赋役制度是和国家一起产生的,它包括赋税和徭役。在我国奴隶社会就已存在。商代甲骨文中有 “工典”,即 “贡典”。周代各诸侯对周王室有负担纳贡的义务,平民要负担力役,此外还要负担军赋。春秋时期,逐渐产生了新的赋役制度。齐国首先采用了按土地的多寡肥瘠征收贡税的办法。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按田亩征税。这种税制改变了以往用强制劳役助耕公田,以直接取得农产品的办法。这是我国田赋的开始。随后,军赋也发生了变化。鲁国于公元前590年 “作丘甲”,即按土地面积 (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 (甲),这样赋和税合在一起了。战国时期,七雄并立,各国的赋税制度很不一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赋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和改革。公元前216年,秦始皇命令人民自报占有田亩数目,即 “令黔首自实田”。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登记制度。秦规定: 租税包括田租、缟税、户赋、口赋、杂赋等。徭役和兵役混合,一般劳动人民年15岁始服役,60岁老免。一生中须 “为正率一年,中戍一年”,成年还要为更率一月,服兵役两年。此外还有杂役。
到了汉代,一套完整的封建赋役制度形成了,赋税包括: 地税、主税、假税、算赋、口赋、赀赋六种。赋是人头税,算赋是凡年15—56岁的人,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纳赋120钱为一算,即丁税。凡年7—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做口赋。地税按田地的产量一般是三十税一。赀税是征收的财产税。徭役 (包括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在一生中,要服兵役二年 (为中央服兵役一年,戍边一年),每年还要服劳役一个月。这些徭役轮流承担,所以叫做 “更”。不能 “钱更”(服役) 的,出钱由政府雇人代替,叫做更赋。农民23岁服役,56岁免役。西汉初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由于均田制的逐步实施,赋税制度又把田租和人头税合并,演变为以户为征收单位的 “户调制”。公元204年,曹操下令 “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规定: 丁男做户主,每户每年纳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边远者纳三分之二,更远者纳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纳 “
布” 一匹,边远地区的纳布一丈。徭役规定为:“三丁二丁者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取三人,限年十七岁以上至五十以还。” 东晋、南朝赋役制度混乱,户调包括常调和杂调,徭役以兵役、力役为主,尚有工役和杂役。北魏实行均田制,建立了与之相应的新的租调制。其赋役制度新租调制规定: 一夫一妇每处出帛 (麻乡出布) 一匹,粟二石; 15岁以上未婚的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役,恢复了番役制,可以以钱代役。府兵制创立后,兵役由受过军事训练的丁壮选充,一般人只服力役。
隋朝建立后,其赋役的租、调和力役: 租调,丁男一床 (一夫一妇) 纳租粟三石,麻田缴纳布一端和麻三斤。没有结婚的单丁和奴婢则缴纳一半租调。力役方面,每年服役一个月。583年,改为21岁起服役20天。590年,改为50岁免役收庸 (用布帛代替力役),调绢也减为二丈。隋代的负担有所减轻,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较多,有利于生产发展。
唐代继续推行均田制,其负役制度前期为租庸调制。780年改为两税法。租庸调制内容包括: 丁男每年向国家纳粟二石,称作租。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 “输庸代役”。官僚地主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农民都受田100亩。安史之乱后,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推行,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内容是:
❶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产税和地税。
❷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❸产税是按产等高低 (分上上至下下等) 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折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❹地税按亩征收谷物。
❺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6月纳毕,秋税限11月纳毕。
❻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1/30 (后改为1/10)。
北宋的赋役制度沿用唐朝后期的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此外,还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凡是以身丁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称为 “丁口之赋”,不管有地无地,全须交纳,而且常用折变的办法,加重交纳者的负担。凡以牛皮、盐、曲之类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称为 “杂变之赋”,这两种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宋朝的民户还要到各级政府去服差役 (职役) 和杂徭(夫役)。王安石变法时,改行募役法,差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区内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担,多少使农民免除一些苛刻杂役,使农业生产得到较多劳动力。南宋仍沿用两税法,附加税很重,如 “半耗”、“曲引钱” 等。
元代赋役制度极其混乱。北方大致分为户税、丁税、地税三种; 分为粮税与科差两类,粮税又分地税和丁税。丁税,是由课产改为课丁的; 户税则改为科差。宪宗、世祖又增科差包银和俸钞之税。丁税、地税征粮,户税则征丝、银、钞,分10月、11月、12月三期征收。又有杂役,一是遇事临时遣役,又有轮差之役,如巡逻、导送、纲送等。后又有助役法。在南方实行两税法,秋税输粮,夏税输以布、绢、丝、绵等物,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两税之外又有附加税。科差有户钞、包银、俸钞等杂役,名目繁多。
明初以黄册与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役的根据,黄册以人口为主,鱼鳞图册以土地为主,相互为甲。田赋分夏秋两次交纳。夏交麦称 “夏税”,秋交米为 “秋税”。交粮的叫 “本色”,折成银、钞、绢、布、棉等交纳的叫 “折色”。农民负担徭役有三类: 均工夫役、里甲正役和杂役。到明中后期,财政危机严重,赋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张居正于1581年向全国推广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
❶赋役合并,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❷农民可出钱代役。
❸田赋征银。
❹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一条鞭法的实行是赋与役合并征银的统一制度的形成,也是中国的赋役制度转变为赋税制度之始,这是中国历史上赋役趋于统一、货币地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清代建立后,赋役制度沿用明后期的一条鞭法。由于一条鞭法以固定的支出摊派于丁、粮之上,而编审人口以及在征收时计亩征丁,皆手续繁复不易掌握,影响税收,使平均赋役的实效降低。清廷面对这些缺点,遂在不放弃丁税征银原额的前提下使丁税固定化,实行 “摊丁入亩” 之法,既免去了岁岁编人口的烦难,又可降低地租积累的速率,一举两得。遂于康熙以后,逐渐实行了地丁税。雍正时,把康熙五十年固定下来的丁银 (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称为 “地丁制”。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成为地丁税,而本税数固定化,实际上变为土地税。有地之人纳地丁银之外别无徭役,无地之人则不再负担地税,使中国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这有助于封建统治和税收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