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百科全书︱附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附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UDC 534.836 GB 3096—82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1 标准值及适用范围 1.1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1.2 适用区域的划定: 1.2.1 “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1.2.2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1.2.3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1.2.4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1.2.5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1.2.6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1.2.7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1.2.8 本标准“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 (如风机、排气噪声)。 夜间偶然出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如短促鸣笛声)。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监测方法 2.1 本标准值为户外允许噪声级。 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1米,传声器高于地面1.2m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例如窗外1 m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2.2 本标准噪声级测量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1.2条指定地点环境噪声监测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炳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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