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无权代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无权代理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 (1) 狭义无权代理; (2) 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3) 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这三种无权代理形式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区别是: 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权,后者是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只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关系已终止。但它们的效力均是处于待定状态。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区别是: 前者效力待定,后者系有效代理,但两者都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它们或者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是代理权已终止,或者是有某些事实足以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根据中国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将会产生下列后果之一: (1) 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的事后授权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从该代理行为实施之时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追认的形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默示的追认即“默认”,是指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自己却不作否认的表示,不表明行为人无权代理自己实施民事行为,便视为被代理人同意行为人的代理行为。(2)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即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承认。不予承认确定后,无权代理行为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被代理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因此,无权代理行为实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法律应当赋予相对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但不具备代理的实质要件,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所以无权代理其实不是真正的代理。无权代理有以下情形: (1) 无代理权的代理,即未经授权也无法律根据的代理。这种所谓代理的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可能是明知自己无代理权的事实,也可能是误以为本人作了授权,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人虽然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其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为无权代理。(3)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人取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以代理人的身份实施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情形。见“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72页)。 ☚ 违法代理 广义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无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活动。无权代理的产生大致基于如下情况: 第一,原代理权已经消灭; 第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第三,未经授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首先,原则上,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则无权代理就变为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效力。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作出追认之前,相对人有催告权或撤销权; 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权时,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 无因管理 无行为能力 ☛ 无权代理无法律根据,又无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这种行为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视同正常的代理;如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则产生的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无法律根据,又无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这种行为如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视同正常的代理;如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则产生的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不知情的第三者参与这个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亦由无权代理人负责赔偿。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况: (1)没有合法的授权的行为; (2)代理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 (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的行为,均属无权代理。参见“无因管理”。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的行为。无权代理并不是一种代理形式,而是民事活动中的一种违法现象。根据中国民法通则,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委托授权,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根本没有取得代理权而冒用他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某一职员背着单位领导,私自以该公司名义与其他工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该公司发现后不承认该合同,这种行为即属无权代理的一种表现。(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他的行为超出了他应代理的权限范围。这种情况尤其会出现在委托代理的情况。如某公司委托其一名职工购买50吨钢材,但该职工却与其他公司签订了200吨的购销合同,超过50吨部分,系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一般来说,代理人的代理权总有一定的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的“期限”。如律师为某一公司担任诉讼代理人,当该诉讼活动结束以后,他就无权再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代理事务,除非该公司继续授权与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可见,无权代理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是绝对无效,也不是当然有效,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 ☚ 法定代理 意定代理 ☛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的现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以外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不是一种独立的代理形式,而是民事、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非正常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越权代理 积极代理 ☛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无法律依据、也无他人授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法津行为的一种代理。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 (1)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范围所实施的代理活动; (2) 没有代理权而假冒代理人进行的代理; (3) 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无权代理如不经被代理人追认,其法律后果则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本人 (被代理人) 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无权代理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无权进行代理活动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由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连带承担法律后果。 ☚ 复代理 无效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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