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无权代人争讼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无权代人争讼案 无权代人争讼案此案发生于1916年。安徽省英山县有某甲,以胞侄孙乙出继给寡居堂嫂丙为孙,与丙的孀媳丁为子。现乙已经成年,但他的财产仍由丙操持,甲遂以自己个人名义,单独具状于第一审,请求批饬将丙的财产,移交给她的孀媳丁管理。经第一审决定,丙居家长地位,按照习惯,当然有管理财产的权利,移转与否,须得本人同意,审判衙门不能强制。遂以批示驳回甲的请求。甲不服提起抗告,经第二审决定撤销原审批示,并主张传集审理因此产生了两种看法:(一)查民事诉讼,凡权利争执应适用实体法规的,应以判决表示;至于公民请求的事项是关于程序法规的,才能以批示表示。今甲请求批饬丙将其原有财产权移交给丁管理,其理由是否正当,自应传集抗告人与丙丁到庭审讯,予以正式判决,不能用批示的方式了结此案。故第二审主张传集审判,自属正当。(二)甲所请求是他方与第三者财产管理权移转的关系,与甲自身无利害关系可言,此种请求,不是因侵及他人权利,不能认为是当事者相互间的权利争执。况且丁乙两人虽有继承权,但丙是丁的婆婆,即为乙的继祖母,以家长身份行使其固有的家长权,更是中国习惯所许。原判主张移转与否,须得本人同意,不能听凭局外人的请求,饬令支付给丁,予以批示驳回,是根据民事得采习惯的原则来处理的,并无不当。再有,甲所提出的书状,仅请求批饬,并未请求审理,而查审判法规,又明明有决定和命令表示的两种表示规定:原审就当事人请求批饬的书状,认为请求无理由,以批示决定驳回,于事实和法理两无违背,即使抗告审认为原批示为违法,似也只能重新为合法的决定,不能主张由第一审传集审理,有违民事采用不干涉主义的原则,英山县地方审判厅认为双方各有其道理,究竟孰说为是,不敢擅断,于是去函给安徽高等审判厅,请高审厅转呈大理院做出答复。1916年10月,大理院的批复正式下达,其释文的要旨是:丁如与丙等管理家财,自应由丁或其代理人起诉主张,甲以其自己名义,无故代人争讼,县知事批示驳斥尚无不和。只是第二审即经撤销批示,发还审理,则除当事人对此更有抗告外,下级审判衙门自应受其拘束,传集审理。 ☚ 聚众夺妻案 判决书语意不明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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