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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经营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国营专业企业。1949年10月20日成立。总公司设于北京,在全国除台湾的29个省、市、自治区、以及主要口岸均设有分公司。在伦敦设有联络处,同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家保险、再保险公司建有国际分保关系。公司经营各类保险与再保险业务,向其他保险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3年7日公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公司设董事会为权力机构,并设立监事会,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中国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国家专业公司。1949年10月20日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其主要职能为:经营国内、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补偿制度。在伦敦设有联络处,同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 000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建立国际分保关系。总公司领导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并与该两家保险公司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中国再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专营港、澳和新加坡等地的海外再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zhongguo renmin baoxian gongsi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国家专业公司。1949年10月20日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是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
50年代初期,曾设华东、中南、西南、东北和西北五个区公司(于1953年6月撤销),分管全国除西藏和台湾外的28个省、市、自治区分公司,并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代理处,开展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有:国营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养猪保险、农作物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旅客强制保险等。1957年,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仅在少数口岸城市保留分支机构,办理与外贸有关的保险业务。
1978年以后,保险的重要作用人们重新有所认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起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和新建分支机构。1983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成立。同年9月,国务院决定其总公司自1984年1月1日起为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对分支公司实行垂直领导,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使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截止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保险业务共有130余种,涉外保险业务的开办也将近80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本着“积极开展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经济补偿制度。从而在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安定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利,以及对外经济交往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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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国家专业公司。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49年10月20日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保险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补偿制度服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国家专业机构。1949年10月成立。1958年起,曾在全国停办国内业务,仅有少数港口城市继续办理与对外经济往来有关的国外保险业务。1978年全面恢复了保险业务,1984年1月成为国务院直属经济实体,负责管理和经营国际、国内保险、再保险业务;制定各项保险条款、规章制度和保险费率;代外国保险公司办理损失检验和理赔;购置、租赁与本公司有关的动产、不动产及转让等。保险公司的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在全国设有2400多个分支机构,从业人员5万人。该公司同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同业建立有业务联系。领导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总公司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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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现称“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国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在北京成立。1996年,在体制改革中,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下设三个控股的子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3月,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恢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改建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改建为“中国再保险公司”。2003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更名为现在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代表国家投资并持有其上市公司和其他金融保险机构的股份,经营管理存续资产,办理国家授权或委托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经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除人身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并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成功挂牌上市。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股份公司的保险资金的运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国营企业,于1949年10月2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
5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组织机构和业务方面都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1958年10月国务院决定停止办理国内业务。1959年起公司归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领导,专营国外保险业务。1979年恢复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制,并办理国内外业务。到1990年底该公司已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3060个,代理网点11万多个。另在海外设有60多个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目前在国内经营的主要保险业务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福寿安康保险,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等200余种。国际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政治风险)、船舶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飞机保险,卫星发射保险,核电站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80多个险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我国的国家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先后举办了国内、国际的各种保险业务。在国内主要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各种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个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 在国际上有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国际航线上的飞机保险、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保险、“履约”保险、政治风险保险、并办理国际分保业务、与外国保险公司进行业务交换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总公司设在北京。在重要口岸和中国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所在地设分公司。
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我国公司合营的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领导,专门办理海外的各种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我国的国家保险机构。1949年10月20日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全国各主要港口和城市设有分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办各种保险业务,并积极开展各种预防灾害的活动。1959年停办国内业务,专营与对外经济往来有关的各类保险业务,如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国际航线上的飞机保险、外国来华展览会以及在华外国人的各项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保险等业务,并办理国际再保险业务,与外国保险公司进行业务交流。1979年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保险以及公民个人财产和人身保险等。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专门办理海外当地的各种保险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国营专业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总公司设在北京。
概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初期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1952年5月改隶属财政部。1959年5月起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专营涉外保险业务,再度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对外仍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则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管理局国外保险业务处。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开办国内保险业务。1984年升为国务院直属局级, 自成体系;在有关业务方面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经营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方针是: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❶经营各类保险与再保险业务。
❷向其他保险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❸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
❹国家授权经营的其他业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者外,法定保险、外币保险、国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保险以及国际再保险等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
职责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险业务的有关规章、制度、条款和各类保险费率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经营国内保险、涉外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代理外国保险公司损失检验和理赔等业务;办理购置、租赁与该公司有关的动产和不动产及其转让业务;领导和受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在国外的保险机构和中外合资经营的保险机构业务;参加国际保险界的学术、业务交流等有关活动;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其他业务等。
近10年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积极开办各种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截至1989年10月,国内业务的险种达200多个;涉外保险业务的险种达80多个。
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由31~3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董事会推选7~9名董事为常务董事,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报国务院任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为: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决定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听取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由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到1989年底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历任董事长为:胡景沄、吴波、贝仲选、张蓬、李绍禹、耿道明、冯天顺、李聘周、宋国华、尚明、秦道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3人,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1人,报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职权为:审查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检查一切帐目;调查重大案件。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总、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全国设总公司,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国家确定计划单列的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在省辖地区(市)设立中心支公司;在县一级设立支公司。
截止1989年,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内部设置的职能部门有:办公室、计划部、财会部、稽核审计部、城市业务部、人身保险部、农村业务部、营业部、出口信用保险部、再保险部、防灾防损部、保险研究所、电子计算中心、人事部、职工教育部、监察室、老干部办公室、体制改革办公室。
作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40多年来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49年到1959年,在“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方针指导下,保险业务发展很顺利。在这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收取保险16亿元,支付赔款3.8亿元,为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保障企业生产、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建立中国社会主义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1959年,由于受到当时经济建设中“左”的思想影响,认为企业所遭受的意外灾害损失可以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群众的生死病残可以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国内保险业务没有必要再开展下去,以至做出“国内保险已经完成历史任务,应当停办”的错误结论,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仅保留国外保险业务。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短短的10年时间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迅速扩展,在国内建立了2800多个保险机构,职工发展到7万多人,专职代办机构达13000个,专职代理人员达20000多人;在港澳地区和国外设有40多个保险机构,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建立了业务关系,在世界各主要港口聘请了300多家货物检验和理赔代理人。此外,还参加了亚非保险和再保险联合会及所属的再保险集团。在这10年中,保险业务在城市和农村都得到广泛开展,深入到工业、商业、服务业、科技领域以及家庭和个人。保险费收入自1985年至1989年平均每年以近50%的速度递增,年保险费收入在1980年为40.64亿元,至1988年已达109亿元。截至1989年10月,共收取保险费329亿元。
为了保障参加保险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十分重视理赔工作,制定了“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截止1989年10月,共处理赔案965万件,赔款129亿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历任总经理为:胡景沄、吴波、贝仲选、张蓬、李绍禹、耿道明、冯天顺、李聘周、宋国华、秦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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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ThePeopel's Insurance Company ofChi na

经营全国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主要办理各种国内、国外和再保险业务。1949年10月建立,总公司设在北京。目前,除台湾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了近2,100个分支机构,从业人员35,000余人。还在港澳地区及国外设有25个海外机构,在当地经营保险业务。现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国内险种达120多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各种农村养殖业保险和种植业保险。开办的国外业务险种达30多种,主要有远洋货物运输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及安装工程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投资 (政治风险)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来料加工装配一揽子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员忠诚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和开发保险、核电站保险及国际再保险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委请了300多家检验和理赔代理人,与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000家保险、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分保关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加了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会及其所属的再保险集团,并于1985年在北京主办联合会第九次大会。1979年加入了由联合国贸发会议和亚太经社理事会赞助成立的亚洲再保险公司。1980年与美国国际保险集团合资在百慕大开设了中美保险公司,并在纽约成立了美国分公司,办理北美地区的保险业务和世界范围的再保险业务。还同美国大陆保险公司等外国公司在美国纽约保险交易所建立了南地保险组合。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收入保险费人民币15亿多元,其中企业财产保险承保34万户,承保各种汽车128万辆,家庭财产保险承保近400万户,人身保险承保300余万人。国外保险业务收入保险费约1.7亿美元。1984年资本额人民币5亿元,资产额人民币1,928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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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简称PICC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5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组织机构上都有较大发展。由于种种原因,1958年10月国务院决定停办国内业务,1959年起公司专营国外业务,归人民银行国外局领导。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恢复了保险建制。在随后的金融体制改革中,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截至1990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在全国各地设立306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职工8.5万余人,代理网点11万多个,代办人员19.5万余人。另在海外设有60多个保险分支机构、代表处和联络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国内业务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子女婚嫁保险等共计200余种。涉外保险业务的险种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飞机保险、卫星发射保险、核电站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80多个险种。基本上做到了国际市场通行的保险项目都可提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1990年业务量平均递增44%,共计业务收入达648.73亿元。截止1990年底承保各类财产总额达25 740亿元,承保全国560万个企业、9000多万户家庭财产保险;2亿多人次参加各种人身保险;涉外业务承保了600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额和绝大部分的三资企业。1980—1990年间各级公司支付赔款266.4亿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十分注重建立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保险界的联系,在世界各主要港口委请了300多家货损检验和理赔代理人,与1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 000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建立了分保关系,并参加了亚非保险和再保险联合会及所属的再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本和资产十分雄厚,截止1990年底总资产达到260亿,各种准备金170亿。它拥有一支较强大的专业队伍,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一直发挥着主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在未来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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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我国办理保险业务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总公司设在北京,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地、县和主要口岸均设有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办理国内、国际保险、再保险业务; 积聚保险基金; 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 防止灾害损失,保障福利;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补偿制度; 扩大国际交往; 以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外业务主要有: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国际再保险等。国内业务主要有: 企业财产保险,汽车险、家庭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人身保险等。

☚ 合作保险   分配·消费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我国经营各种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总公司设在北京。50年代初期设有华东、中南、西南、东北、西北五个区公司,分管全国除西藏和台湾以外的28个省、市、自治区的分支公司。1953年区公司随着各大区的撤销而撤销。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公司由总公司直接领导继续经营业务。1958年以前,先后在人民银行、财政部领导下,举办了企业财产、货运、人身意外、农业等保险以及国外保险业务,并建立2 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5万多人的专业队伍。1958年起,全面停办国内业务,只在少数港口城市继续办理与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往来有关的国外保险业务。1979年以后,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现在除台湾、西藏以外的28个省、市、自治区都已恢复设置了分公司,并在主要港口也设有分公司。与此同时,国外业务也迅速发展,在伦敦设有联络处,同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 000家保险、再保险公司建立了国际分保关系。总公司与中国保险公司、民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在香港设立中国再保险公司,专营香港、澳门和新加坡等地的海外保险再保险业务。我国保险公司为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和增进社会福利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目前,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 办理各种再保险业务; 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和不动产;受国家委托和批准办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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