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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的从事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乡镇法律工作者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 (市、区) 司法局指导,由司法助理员 (司法办公室) 具体管理。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代书、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诉讼、协办公证、法制宣传、调解经济纠纷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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