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商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商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商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在革命根据地对工商业按其营业额和所得利润征的税。分为营业税与关税两种。由于当时会计帐簿不全,营业额难于掌握,1931年11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 营业税按照商店的资本大小、盈利多少,统一累进征收,即依据商店向政府财政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规定税率,然后按税率征收所得营利。从200元至10万元分为13个等第规定税率,第1等为资本200—300元,税率2%,按等逐级累进,第13等为资本8万元—10万元,税率18.5%。减免办法为: 经政府批准登记的消费合作社免税; 肩挑小贩及农民直接出售剩余生产品者免税; 资本在200元以下的商人免税; 商人遇险或遭受意外损害,报经政府核实者免税; 对某些日用必需品及军用品,随时由政府公布免税。《暂行税则》于1931年12月颁布,1932年1月开始施行。同年7月修订。主要变化是将起征点从200元降至100元,并大幅度提高税率,从而加重了中小商人、特别是小商人的负担。关税从1933年5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颁布《关税条例》、《关税税率表》起开始征收,以根据地进出口货物为课税对象; 为保护根据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按照苏区需要情况,以统制进出口货物为目的; 苏区内一切货物在边境缴纳关税后,即通行全区不再征税; 有的免征或轻税 (如进口货物中的棉花、药材、办公用品等),有的重税,直至税率高达100% (如化妆品、迷信品等)。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山林税 生产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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